最高法微信公号报道光明网记者
编者按:近日,最高法微信公号推出“2021记者看法院”专题策划。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陆续邀请日常采访最高法的“跑口记者”讲述2021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并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的代表作品。1月19日,对光明网记者孙满桃进行了报道。以下为报道原文:
光明网记者孙满桃:法治,保护好少年的你!| 2021记者看法院
他们,可能是跑法院次数最多的人,走遍各地法院、听过各类案件;
他们,和法院干警一同战斗在第一线,将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一线牵;
他们,出门能扛“长枪短炮”,不是在采访,就是在去采访的路上;
他们,归来笔走风云,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
“记者看法院”专题策划重磅回归!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近期陆续邀请日常采访最高法的“跑口记者”讲述2021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并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的代表作品。
想看到这些“跑口记者”的庐山真面目吗?
想知道他们眼中的人民法院都是什么样吗?
一起来围观!
这位记者是谁?
法治,保护好少年的你!
梳理过去这一年的法治事件,有温暖,有悲愤。
2021年,一起调解现场,夫妻离婚吵架,法官默默抱起孩子哄睡,随着新闻热搜,网友直呼“法官太暖”。
岁末将至,备受关注的“重庆两幼童被生父扔下15楼坠亡案”一审宣判:孩子生父及其女友均被判处死刑。这起枉顾人伦的惨案,法院的判决结果,让网友表示“大快人心”。
……
近年来,人民法院对此种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和挑战人伦底线的犯罪,依法严惩。
2021年2月,“百香果女孩被害案”凶手杨光毅被执行死刑。3月8日,再审“百香果女童被害案”被写入最高法工作报告,表明法院对挑战法律和社会伦理底线、针对儿童犯下的各种严重罪行决不姑息。
保护未成年人就是保护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
这一年,最高法深入实施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依法严惩各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完善少年司法制度,出台关于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等规范性文件;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大力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强化校园欺凌暴力预防。
最高法还探索部分法院增设少年法庭,确保未成年人优先保护。
新的一年,我们期待更完善的法律环境,祝愿少年的你心里不再有痛,眼里始终有光。
代表作品
农民养猪场被强拆
最高法再审改判赔偿数额翻倍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对外发布第3批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记者注意到,在第3批典型案例中,有一件涉及养猪场被强拆引发的行政赔偿“小案件”。这起案件通过最高法再审改判,赔偿数额翻倍,依法保护了一家养猪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产权利益。
另外,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政府强拆行为违法,并判决赔偿老百姓因信赖公权力而产生的损失,对提升政府公信力、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据最高法通报,2012年罗某明等五人成立某明合作社,取得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2013年,某明合作社与某村民小组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租用约6亩土地建造猪栏舍及其他附属设施,进行生猪养殖经营。2015年,罗某明等五人根据环保部门要求,对养猪场进行整改,建设相关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并于同年7月投入使用。
2015年8月26日,在未经上述环保部门验收的情况下,某综合行政执法局以养猪场属违法建筑为由,未作出任何处理决定并告知罗某明等五人相关权利,便对养猪场及相关附属设施实施了强制拆除。
在生效判决认定被诉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情形下,本案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某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就强制拆除行为造成的损失对罗某明等五人予以赔偿。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为1802439元,二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为864984元。
最高法提审后,对直接损失的范围进行明确界定,并逐一计算和认定养猪场被强拆所遭受各项损失,依法扣除未实际遭受的损失和因再审申请人过错导致的损失,对罗某明等五人合理的再审主张予以充分考虑和支持,最终判决某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赔偿罗某明等五人1691788元,一次性化解赔偿争议。
最高法认为,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本案中,某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案涉养猪场的猪栏和饲料仓库实施强制拆除,客观上已导致养猪场无法正常经营,只能停业并关闭。二审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仅考虑了被拆除的猪栏和饲料仓库的直接损失,对因养猪场必然不能继续正常经营导致的其他场内设备、设施无法继续使用的损失未予任何考虑,当事人产权未能依法得到公平和充分保护。
“最高法通过再审改判,准确认定当事人直接损失范围,客观计算实际财产损失金额,给予公平和充分赔偿,在支持国家环保政策执行的同时,依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最高法研究室副主任郭锋表示。
另外,本案具有涉农因素,依法审理涉农产权案件,切实维护涉农产权主体和农民的合法产权利益,是人民法院服务乡村振兴、维护农民权益的应有之义。
打羽毛球受伤告球友
北京首例适用民法典“自甘冒险”条款案宣判
打羽毛球受伤,球友该赔偿吗?
因在自发组织的羽毛球比赛中被对方击出的羽毛球击中右眼受伤,老人以身体权为由将球友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
今日上午,北京朝阳法院依法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认为原告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对抗性竞技比赛,将自身置于潜在危险之中,应认定为自甘冒险的行为,且被告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根据法院通报,原告与被告均为羽毛球业余爱好者,自2015年起自发参加羽毛球比赛。2020年4月28日上午9时,原告、被告与案外四人在朝阳区红领巾公园进行羽毛球3V3比赛。比赛过程中,原告被被告击打的羽毛球击中右眼。事发后,原告由被告陪同至医院就诊,此后,被诊断为右眼人工晶体脱位、前房积血等。5月28日,原告入院接受治疗。7月6日,医院出具诊断证明,显示:原告术前见右眼视神经萎缩,术后5周余验光提示右眼最佳矫正视力为0.05。
原告表示,被告明知其年纪大、反应慢、眼睛受过伤,仍未履行注意义务,选择向原告大力扣球,致使原告右眼受伤,接近失明,构成重大过失。退一步讲,即使被告行为不构成重大过失,也应适用公平责任,由双方分担损失。
被告对此不予认可,称原告已经七十多岁,眼睛也曾受过伤,受伤前原告已经连续参加三场比赛,其应知道自身身体条件是否适宜继续参加比赛及其风险。且事发时被告位于场地的中后场位置,没有重力扣杀,是平打过去的,被告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法院认为,原告作为多年参与羽毛球运动的爱好者,对于自身和其他参赛者的能力以及此项运动的危险,应当有所认知和预见,但仍自愿参加比赛,应认定为自甘冒险的行为。在此情况下,只有被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否则无需担责。
最终,法院根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朝阳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告表示将考虑是否提出上诉,被告表示接受判决结果。
据了解,自甘冒险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正式确立的新规则。民法典严格限定了自甘冒险规则的适用情形,规定其适用于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文体类活动,且仅适用于因参与者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并不能与公平分担损失的规定同时适用。这一条款的确立,对于司法裁判尺度的统一,以及文体活动的健康有序发展,都具有积极意义。
版权声明:凡注明“来源:中国西藏网”或“中国西藏网文”的所有作品,版权归高原(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任何媒体转载、摘编、引用,须注明来源中国西藏网和署著作者名,否则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