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冰墩墩”、抢注“谷爱凌”,知产保护意识仍需进一步激活
作者:郝剑峰 早稻田大学法学研究科知识产权专业博士生
北京冬奥会赛程已进行数日,大家关注冬奥项目,更关注冬奥选手,他们的精彩表现点燃了很多人对运动的热爱,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也成为大众关注热点。但其中,网友在社交网络平台上自制“冰墩墩”表情包、在短视频平台剪辑发布赛事片段,企业未经授权制作吉祥物周边,甚至对奥运选手谷爱凌的姓名进行商标抢注等侵权行为,也随着冬奥会的热度不断出现。
不管是自制“冰墩墩”表情包还是对冬奥会赛事精彩片段的二次创作,人们都在网上频见,虽然目前尚未出现相关法律纠纷,但其实法律风险已然存在。
在此类个人出于兴趣爱好对奥运吉祥物的设计进行二次创作的问题上,《著作权法》中有明确规定。以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为例,其符合《著作权法》中关于著作物的定义,其作者理应享有一切著作权,其中包括改编权、网络信息传播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权利。因此,作为著作权人的“冰墩墩”作者,完全可以被侵权为由,向自行设计“冰墩墩”表情包的行为人提起诉讼。
对此,可能会有网友表示不解,这样的行为,既不是私自供商业使用,主观上也没有故意侵权意图,为什么仍有可能被认定为侵权?这种想法相信具有一定普遍性,而这,更加凸显出公众对奥运会这一世界级体坛盛事背后的知识产权问题,仍然认识不足。
从法律背后的情理来说,“冰墩墩”创作团队在创作过程中付出了艰辛努力,经过漫长探索之后,团队的智慧灵感和艰苦探索结合在一起,才有了“冰墩墩”的诞生。对于这样来之不易的作品给予保护,不仅体现我国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应有之义,也能激励更多创作者创作更高质量的“冰墩墩”们,从而丰富国人的审美意趣及精神世界,更树立和展示我国作为知识产权大国的旗帜和底蕴。
而对于擅自将奥运标识用于自身商业宣传、未经授权制作奥运周边产品,对奥运选手姓名进行商标抢注等恶意侵犯知识产权法的行为,必须多方面及时制止,依法处罚、制裁,让违法者受到应有惩罚,同时形成警示。
不只是在北京冬奥会,几乎每逢大的体育赛事或重要节点,此类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事件都会发生,不法商家迅速在其中找到可乘之机,进行搭便车、赚快钱的违法行为。对于市场而言,这样的行为也无法促进良好的商业和创新氛围,更会抹黑赛事本身。我国知识产权法的不断发展,离不开积极制定规则,对这些行为进行制裁。
同时,各级政府机构、相关公益组织为广大民众普及知识产权相关的保护意识,仍要放在重要位置来做,并加紧行动。
知识产权法的普及工作意义深远,也任重道远。知识产权法作为改革开放后伴随经济发展起来的法律法规,人们对于知识产权法的了解程度较为有限。近年来,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的高度重视,人们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广度有所改善,但认识深度如今看来仍然不足。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只有充分激活民众尊重、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才会对国家的科技文化创新,以及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等方面,形成推动和促进作用。民众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也一定会降低侵权事件的发生概率。
北京冬奥会精彩纷呈,在享受赛事的同时,不妨借助冬奥会这一绝佳契机,让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观念不断深化。(郝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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