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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疫情时代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护

发布时间:2022-03-01 16:45:00来源: 北京日报

  作者:张绍平(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面对新冠疫情给经济发展带来的巨大挑战,在自发商业的实践中,涌现出了对抗疫情影响的新就业形态,它在发展蜕变、促进就业数量增长的同时,也带来了后疫情时代下劳动者权益保障缺失等问题。基于此,笔者拟对后疫情时代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进行深入调查和研究,并提出进一步做好权益保障的建议、思路。

  有学者指出,所谓新就业形态是“指新一轮信息技术革命特别是数字经济和平台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就业市场新样态,它不仅是新时代催生出来的新经济形态在就业领域的反映,而且也是传统产业在互联网条件下延伸而产生出来的、尚未完全转化成独立新形态的就业样态。”

  当前,我国经济正在经历一场以高质量发展为导向的系统性升级,以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为核心内容的新经济无疑是带动这场升级的核心动能之一。新就业形态之“新”,最主要的是由于其呈现出五化新趋势:劳动关系灵活化、工作内容多样化、工作方式弹性化、工作安排去组织化、创业机会互联网化。这些变化,对广大劳动者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也考验着政府部门的应变能力。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主要有这样两大类:一是新型自雇型就业者,主要包括创业型就业者和部分自由职业者。创业型就业者指就业者通过个人筹资、个人立项、个人管理、个人担险、自负盈亏的方式实现就业。自由职业者指就业者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并且在选择工作时具有充分的劳动自主权,他们不需要向用人单位作长期工作承诺,而且可以自由选择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地点。二是新型他雇型就业者,主要包括部分多重职业者、平台外包就业者和部分灵活就业者。多重职业者是指劳动者在拥有一份主职工作的同时还拥有另一份或多份工作,由于互联网的发达和新就业形态行业岗位的大量涌现,很多传统行业就业者在拥有一份正职工作的同时还会线上选择一份理想的兼职。平台外包就业者主要是网络线上业务衍生出来的一种就业方式,企业通过将部分工作岗位外包来减低运行成本,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一般与用人单位存在的是劳务关系或者经济合同关系。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新就业形态在我国疫情防控期间展现了极强的韧劲和吸纳能力,在“稳就业”方面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但它也存在着下列几个瓶颈问题:

  第一,新就业形态的统计体系仍不完善。目前我国就业统计指标的采集主要源自于雇佣关系,难以将非雇佣形式的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纳入。第二,劳动关系难以界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仍有缺陷。第三,教育和技能培训体系还未能完全满足新就业形态的需求。第四,劳动者缺乏话语权,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针对新就业形态所面临的上述突出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文章:

  1.加大政策宣传。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新业态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权益保障及参加社会保险相关政策,营造新业态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和依法参保、自愿参保的社会氛围。

  2.拓宽就业渠道。针对该群体中部分人员年龄偏大、就业能力低的问题,大力开发困难劳动者就业岗位,组织劳动者在家门口就业,以提高其收入,确保就业困难群体参加社会保险并“老有所养”。

  3.完善参保政策。进一步完善适应新业态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要求的社会保险政策和服务机制,将其纳入社会保障覆盖范围。

  4.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新业态用工的劳动保障监察和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处置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责编: 常邦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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