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多元主体协同共创机制,加快释放数据要素价值
作者:林镇阳(清华大学计算机与科学技术系博士后);尹西明(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副研究员、北京理工大学融合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聂耀昱(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博士后);陈劲(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清华大学技术创新研究中心主任,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赵蓉(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博士后)
后新冠疫情时代,面对全球技术产业体系、大国竞争格局、国际治理体系大变局,抢抓数字经济新赛道、培育数字经济新优势是在危机中育先机、于变局中开新局的战略选择,是“十四五”时期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先手棋”。
纵观当今世界,产业数字化和数字产业化正在加速重构区域、产业、国家乃至全球性创新生态,数字驱动型创新创业成为智慧城市建设、区域产业升级和创新发展的重要新引擎。如何推动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加快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将数据要素转化为经济发展的生产力,打造更高质量和更可持续的数字驱动型经济发展模式,正成为各区域乃至世界各主要大国竞争新的制高点。国家《“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也提出要“充分释放数据要素价值,激活数据要素潜能”,并强调要“坚持系统推进、协同高效。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构建经济社会各主体多元参与、协同联动的数字经济发展新机制。”如何发挥海量数据优势,如何破解突出瓶颈,本文进行了相关研究探讨。
数据要素价值释放面临突出瓶颈
《“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指出,数据资源规模庞大,但价值潜力还没有充分释放是我国数字经济发展面临问题和挑战之一。要保证数据要素市场化的顺利推进,需要明确市场化运行机制中哪些权益是数据交易的前提和核算基础,数据权利如何产生以及产生于哪个环节。当前,对于数据市场化过程以及内容的界定相对比较多元,但忽略了市场化过程中各环节、各市场主体应享有的基本权益,以及权益的流转和变化。从本源逐层对数据要素市场化流程和权利形成进行解构,是明晰并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建设、进一步释放数据要素价值的核心所在。如何就不同的数据生产者以及市场参与主体设定不同权利,并依据何种逻辑在这些数据形成的参与者之间分配权利,成为当下数据权利体系构建和要素高质量发展的瓶颈。
在此背景下,需要坚持“权属-主体-角色”三位一体的整合式创新思想,系统推进“权属-主体-角色”三位一体的数据要素价值化机制创新,建构数据要素价值化的基本框架,理清数据要素价值化过程中涉及的数据权属界定、主体责任边界、协同共创机制等问题,系统破解数据要素价值化关键难题,完善中国特色数据要素价值化生态系统,激发多元主体深度参与、协同联动的活力,理清“权属-主体-角色”互动关系,建设高效可信的数据要素市场化共创体系,加快数据要素价值化、市场化配置,充分释放数据要素价值,助力做优做强做大我国数字经济。
推进“权属-主体-角色”架构设计 激发多元主体协同共创活力
推进“权属-主体-角色”视角下数据要素价值化架构创新,需要从数据所有权、运营权和使用权“三权分立与过渡”的过程视角,细化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和价值化实现过程中的参与主体和角色功能。
第一,要认识到,数据权属是最基本的数据产权界定和价值化实现的前提,包括数据所有权、数据运营权和数据使用与收益权。其中最根本的权利是分属于数据创造者、原始数据拥有方、数据授权来源方和潜在用户的所有权,参与主体主要是政府部门、企业、数字平台及个人等数据源。其次为运营权的归集,主要是由国家授权的数据要素价值化基础设施受托进行数据汇聚、存储、治理、运营与增值服务等。最后是使用权的界定,数据使用和交易是赋能社会化发展的重要环节,也是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变现的核心体现。例如,可以依托数据交易所、实体企业、数据信托等机构进行数据资产化、产品化、证券化处理,完成数据交易和变现,也可利用城市大脑、安全大脑、企业大脑以及生态伙伴标准产品推广等来实现。
第二,从政府、企业和个人三个维度展示数据的权利图谱,明确多元主体的角色定位与功能发挥,以及公民对公共数据的知情需求与使用需求,推进数字政府建设。伴随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不断提高,政府在履职过程中会集聚大量数据资源,行政机关也就对这一部分公共数据资源享有相关权利,即政府的公共数据权。各级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共部门主体是公共数据的最重要主体,明确政府公共数据权的权限及内容,有助于行政机关在大数据时代充分利用政府数据提供更好的服务,满足公民对公共数据的知情需求与使用需求,推进数字政府建设。
从事社会生产的传统企业,拥有数据权有助于推动企业经营发展,帮助企业挖掘潜在客户群、构建营销网络。一般以数据所有者和数据控制者的身份出现。平台型企业数据权是指平台型企业基于商业运营的需要,对其所控制的数据应享有的权利。平台型企业的动态生产“链条”包含数据的收集、控制、使用和流转等步骤。只有经过收集的数据才能视为由平台型企业控制,企业应严格控制数据的收集、分析、传播等环节,企业收集的原始数据要经过复杂的加工流程才能成为企业实质需要的“有效数据”。
作为个人数据的生产者,赋予数据生产者所有权,是保障个人权益的核心所在。数据高度依赖链条化的处理场景,互联网时代的数据会经历原始数据生产(收集)和数据集的生产(汇集性处理)两个生产过程。结合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可将用户数据权利细化为数据收集确认权、数据汇集介入权、数据处理保障权。
第三,要实现数据主体权利归集和数据要素市场化流转过程动态耦合协同。在数据要素价值化生态系统建设和运行过程中,需要结合数据要素价值链与产业链,从数据市场化配置的全生命周期入手,进一步认知数据要素价值化生态系统良性运转所内嵌的“过程-权属”流转机制,理清数据市场化流通和价值化过程中不同数据权利在生态系统中的流转过程、流转规则和行权主体。
具体而言,对于个人和政府等数据原发的用户,赋予其最根本的数据所有权,是尊重数据权利源泉的表现,也是市场化配置过程中进行权利交易和价值变现的基石。为实现数据要素的资产化和市场化,通过政府授权赋予数据收集、存储、治理平台数据运营权,提供统一便捷的数据获取、存储、管理、治理、分析、可视化等服务。这一环节的关键是完成数据所有权向数据运营权的有限让渡,赋予数据处理者运营权以发挥平台企业对数据高效率汇聚和市场化运营的赋能作用。而数据交易和数据应用环节则是最市场化、场景最复杂、需求最多元和定价最个性化的阶段。这一环节的关键在于数据所有者通过数据运营主体或者授权数据运营主体参与市场化数据交易,或者通过信托服务、委托交易等方式把数据交易权有限让渡给数据运营主体、数据交易中心、数据交易所进一步交易和变现。
简言之,通过对数据所有权的有限让渡,数据应用和数据交易平台可以获得部分数据使用权,对数据进行控制、研发、许可乃至转让,进一步实现对数据资产的高效市场化运营;通过对数据所有权的有限让渡,数据应用和数据交易平台可以获得部分数据使用权,从而对数据进行控制、研发、许可乃至转让,进一步实现数据资产的高效市场化运营。如同创新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商业和社会价值创造并获得多重收益,数据作为重要的新型生产要素,进入市场流转和参与市场化配置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数据产业化、赋能产业数字化。即通过多元主体、数字基础设施等新型载体和新兴业态,提供基于数据的新服务新产品,或者应用于实体经济的生产与消费场景中,在权属分离和主体互动的过程中,深度参与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创造多维价值。
展望未来,在推进“权属-主体-角色”三位一体机制创新的基础上,还需要更好发挥政府在数字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数据监管体系,加强可信数据要素市场建设,实现可信数据要素价值化和市场化。从优化数据要素价值化顶层设计、推进数据要素权属界定与法律完善、建设和完善数据要素价值化基础设施、以平台化市场化方式加快数据要素变现等方面多管齐下,探索建构中国特色的数据要素价值化生态系统的相关理论研究与政策设计,探索形成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与价值实现的中国模式,破解数据隐私治理和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潜在的悖论,统筹数据安全和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赋能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不断做强做优做大我国数字经济,为构建数字中国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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