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
作者:丛立先 龙明明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日前发布的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大力推进种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进种业领域国家重大创新平台建设,启动农业生物育种重大项目。这是我国为全面实施种业振兴行动方案、推进种业现代化而采取的关键举措,即通过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依法严厉打击套牌侵权等违法犯罪行为来实现本领域的创新发展。
种子虽小,却关乎民众饭碗。种子是农作物的生命,种子产业是农业的龙头,处于农业产业链的最前端。种子产业的发展状况,对于确保种子产业安全具有决定作用,对国家粮食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有着基础性的重要意义。现代种业发展与科技深度绑定,与知识产权保护密切相关。实现种业科技自立自强、种源自主可控,须借助知识产权保护来实现。可以说,知识产权是促进种子产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是确保种子产业链安全的关键推动力。
近年来,我国着力构建了越来越成熟的种业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明确将植物新品种作为一类知识产权加以保护。2015年和2021年两次修改《种子法》,均将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作为重要内容,扩大了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扩展了保护环节,建立了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强化了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等。国务院颁布了本领域的行政法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为种业知识产权提供了专门立法保护。《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刑法》也从不同门类的知识产权角度为种业提供了知识产权保护。国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颁布了一系列规章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诸多专门司法解释,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此外,我国还加入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已基本实现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接轨。
加强种业知识产权立法保护,只是实现种业创新发展的重要一环,还需要真正打通种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健全种业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增强系统保护能力。当下,以立法形式体现的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已基本到位并相对成熟,而种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服务等环节仍有提升空间。因此,种业市场主体和监管机构及社会组织要综合运用经济、技术、法律、行政、社会治理等多种手段,加强协同配合,构建种业创新发展新格局。具体来说,种业市场主体应加强原始育种和修饰性品种创新、权利运用和授权、种质资源管理,监管机构和社会组织应从审查授权、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仲裁调解、行业自律、公民诚信等环节完善保护保障体系。
我国是源远流长的农业大国,种子发展历史久远,种质资源丰富,种子市场与发展潜力巨大。虽然我国种子产业发展较晚,目前仍落后世界上一些种业强国,但是从现实国情与路径选择来看,我国实施种业知识产权战略,有助于缩短相关差距。为此,一定要通过市场经济和知识产权的有机结合,来发展健全种业经济,鼓励保护民营经济及中小企业参与种业市场;坚持种业对外开放政策,注意发挥种业跨国企业对于国际种业市场稳定的积极作用;追赶种业最前沿的技术革命,借助我国在数字经济、人工智能方面的知识产权优势,实现种业技术创新的弯道超车;鼓励和引导种业企业通过知识产权策略发展特色产业、特色品种,推广符合市场需求的优良品种、新品种,减少种业市场同质化恶性竞争。
种业发展归根结底是科技与市场协同发展的结果,资本技术的深度融合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扶持优势育种企业做大做强是题中应有之义。应构建更加系统、完备、高效的国家育种创新体系,引导市场主体有序竞争合作,鼓励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和竞争,防止大企业特别是跨国企业垄断,实现种业与外界之间的联系平衡。在牢牢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上,让人民群众端稳饭碗,实现更高水平的创新发展。(丛立先 龙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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