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科技伦理治理 推动科技向善发展
作者:胡明艳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国家层面对我国科技伦理治理工作作出系统部署,确立了我国科技伦理治理的指导思想,明确了科技活动应当遵循的伦理原则,提出了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基本要求,对有效防范科技伦理风险、推动我国科技向善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
科技伦理治理是科技创新的应有之义
在人类历史上,相当长一段时间里,科学技术与伦理之间是泾渭分明的。近代科学在诞生之初,就以与社会事务保持距离来换取自身独立。结果,人们逐渐形成了这样的观点:科学知识不反映人类的价值观,科学家也不对其研究成果的社会影响负责。“为科学而科学”的理念一度广为流传。同样,技术也长期被当成是价值中立的。人们认为,技术没有好坏、善恶、对错之分。如果一项技术产品产生了负面后果,道德责任与技术产品的设计者和发明者无关。
在过去半个多世纪里,科学、技术及其与社会的关系发生了巨大变化。一方面,科学日益技术化,科学与技术之间的传统界限逐渐模糊。科学家在进行科学研究的过程中一直不断地干预并改造着物质世界,通过技术过程影响着自然、社会和人类自身。另一方面,随着大科学时代的到来,科学技术与社会之间曾经的边界正在消失。现代科学技术研究的展开需要以大量资源的获取为前提,科技创新往往在交界地带产生,其研究结果也日益增加了复杂性和普遍不确定性。与传统的科学实验相比,一旦出现了偏差,实验通常很难被终止,而且规模宏大,会带来重大的灾难性社会后果。此时,科学和技术的发展早已不是纯粹的事实问题,科学技术知识应当是“社会稳健的”,即不仅在实验室内部有效,在实验室外部也应仍然有效。其有效性不再单纯地或主要地由严格限制的科学共同体来决定,而由广泛得多的社会共同体来决定。随着公众对科学技术的社会风险越来越关注,唯有让公众真正理解一项科学技术创新的目的与可能影响,公众才能在一定程度上宽容潜在风险和意外后果,该科学技术创新才能持续顺利推进。可以说,对社会和伦理问题的关注与回应已经成为科技创新的应有之义。科学技术发展不仅要求真,而且必须同时求善。
近年来,基因编辑技术、脑科学与神经科技研究、人工智能技术等前沿科技的快速发展和应用正深刻改变着人类社会既有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乃至人类物种自身。这一系列的深刻变革既昭示着重塑人与自然关系的契机,也蕴藏着颠覆式的巨大风险。根据人类普遍认可的伦理和价值观对科学技术实施伦理治理,成为社会各界普遍的诉求。
在世界范围内,面对各类新兴科技可能给全人类带来的颠覆式风险,完备的科技伦理治理体系早已是开展科技创新合作的标准配置。21世纪伊始,欧美等国在发展纳米技术、合成生物学等新兴技术领域时,就将“治理”概念同“伦理”联结在一起,形成了对科技的“伦理治理”框架,试图以各种机制把政府、科学界、产业界、伦理学家和公众等整合到一起,共同解决科技发展产生的伦理和社会问题。这突出体现为欧盟在“地平线2020”框架计划中贯穿的“负责任研究与创新”理念。面对大国博弈带来的各种不确定性,中国尤其需要以科技创新塑造发展新优势,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而在伦理治理已经成为科技创新应有之义的今天,要把我国建设成为真正的科技强国,就必须前瞻性地系统预判、权衡和应对科技伦理风险,这也是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大国对全人类应尽的道德责任。
将科技伦理与科技创新一起谋划布局
近几年,党中央、国务院对科技伦理治理给予了高度重视。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五中全会都提出了健全科技伦理治理体制和健全科技伦理体系的要求。从实际发展进展来看,我国科技伦理治理体系的建设在短时间内取得了显著成效。2019年,我国组建了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明确对科技伦理作出规定,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也将科技伦理与科技创新一齐谋划布局。加强我国的科技伦理治理,应努力将《意见》提出的一系列原则和理念转化为有效实践。
首先,坚持细化落实“伦理先行”和“敏捷治理”,推动科技活动与科技伦理协调发展、良性互动。随着我国科技创新进入跟跑、并跑、领跑“三跑并存”的新阶段,一些科技领域进入了“无人区”,相关伦理风险的应对缺乏先例和经验,在开展科技研发活动时,唯有做到“伦理先行”,即注重源头治理和预防,将科技伦理要求贯穿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科技活动全过程,才能实现真正负责任的创新实践。当然,不同科技领域特点不同,所面临的伦理问题不同,“伦理先行”的方式也会有所不同。要根据具体科技领域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更有针对性的伦理标准和规范指南,建立相应的伦理审查和监管制度,推动相关领域的伦理立法。与此同时,需要注意的是,科技伦理治理不是用一套固定的伦理原则去约束科技发展,而是在科技与社会的协同演化中寻找一种缓冲机制,让科技快速发展可能给社会带来的巨大冲击实现软着陆。所以,科技伦理治理要能够及时动态调整治理方式和伦理规范,快速、灵活地应对科技创新带来的伦理风险,实现“敏捷治理”。
其次,健全科技伦理治理体制,实现科技伦理问题的协同共治。大科学时代,科技发展早已不仅仅是科学共同体的事业,而是全社会的事情,涉及政府、创新主体、科研人员和公众等各方面。所谓科技伦理治理,一定程度上,指的就是全社会对科技伦理问题的协同共治。这就要求政府完善科技伦理管理体制,不仅从国家层面完善科技伦理治理的顶层设计,各地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也要把科技伦理治理视作科技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创新主体要主动研判、及时化解本单位科技活动中存在的伦理风险,履行科技伦理管理主体责任;科技人员尤其是科技伦理治理中的重要力量,除了要努力学习科技伦理相关知识、自觉遵守科技伦理要求,还要为科技创新中伦理问题的前瞻性治理积极建言献策,做科技伦理治理的先行者;此外,包括科技类团体在内的相关机构也要积极发挥作用,开展科技伦理的研究、宣传和教育,提升社会公众、媒体对科技伦理问题的认识。
最后,立足国情、开放合作,努力建立完善符合我国国情、与国际接轨的科技伦理制度。在科技全球化的时代,科技伦理问题的产生和治理既有共通性,也会受不同民族国家的文化偏好和历史路径的影响。作为有着悠久历史的大国,中国既要站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高度,坚守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伦理原则,充分借鉴国际科技伦理治理体系的构建经验,也必须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和文化传统,加快构建中国特色科技伦理体系。(胡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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