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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

发布时间:2022-04-18 14:38:00来源: 光明网-《光明日报》

  【光明论坛·温故】

  作者:张真理(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市社会科学院法治所所长)

  近期,《求是》杂志发表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五次集体学习时所作重要讲话《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更好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专门引用“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一语来说明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的必要性。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出自北宋著名政治家、文学家、思想家王安石所作《周公》一文。原文为:“盖君子之为政,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意思是一个好的治理者,如给天下制定良好的法令制度,则天下安定、秩序井然;如给某个国家制定良好的法令制度,则国家兴旺、人民幸福。

  面对北宋王朝百余年的积贫积弱,怀“回天转地”之气概,视“天下大治”为己任的王安石,从“继道而行”“以道求治”的哲学立场和政治观念出发,借论周公之政畅抒其立法施治的观点,其意图显然不仅仅是治必有法,而更在于强调治须“良法”(善法)。何为良法?在王安石看来,所谓“道”,“万世无弊”,且“万物莫不由之”,因此,承“道”之法方为良法。依良法而治,方可能获得善治之局。由此出发,王安石还论及“良法善治”在某些方面的具体表现,如“法令简而要”“依道治财”“于方今实为便,于古义实为宜”等。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党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予以有力推进,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基本形成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在踏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之际,习近平总书记引用此句,蕴含着一种理论逻辑、实践逻辑和历史逻辑相统一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良法善治观念,突出了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鲜明特色。

  首先,良法善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要义。良法善治是辩证统一的。良法是善治的基本前提和重要保障,没有良法无以善治。善治是良法的价值追求与实践结果,善治不彰则良法无以落地,无以发展。是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意义上的良法善治,“主要看是否符合国情、是否有效管用、是否得到人民拥护”。因此,这里的良法善治必然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基本立场,追求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群众福祉,贯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治形态。而要实现良法善治,最关键的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牢牢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定性不动摇。

  其次,良法善治必然要求当前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是良法善治在立法领域的基本要求,也是提高立法质量、配置立法资源、确立立法导向的基本准则。早在2010年,我国就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当前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因此,就必须将有限的立法资源向人民关切聚焦,于要害肯綮发力。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把握这一发展态势,专门就加强加快重点领域立法作出了战略安排:一是着眼国家治理急需、增进人民福祉,加强重要领域立法,加快新兴领域立法步伐。二是发挥依规治党对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政治保障作用,形成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相辅相成的格局。三是聚焦人民群众急盼,加强民生领域立法。

  再次,良法善治为实现“天下大治”提供了中国方案。人类社会正处在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纵观世界历史,每一次重大发展的历史转折关头,都成为国际法治发展的重大历史契机。习近平总书记高屋建瓴,顺时应势地提出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理念,并庄严表示,中国要“做全球治理变革进程的参与者、推动者、引领者”“中国愿同各国一道,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构建公正、合理、透明的国际经贸规则”。而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仍企图以体现其国家利益的制度与规则为基础维护不平等的国际旧秩序。为此,习近平总书记专门指出,要“运用法治手段开展国际斗争”“加强涉外领域立法,进一步完善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长臂管辖’法律法规,推动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从而为当前进一步增强参与全球治理、维护国家利益的能力作出了科学的战略安排。

(责编: 常邦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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