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旅部明确对演出经纪人员从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央广网北京5月18日消息 近日,文化和旅游部印发《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进一步深化演出市场“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为贯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9年原文化部出台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2017年对其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细则》的实施,为规范演出市场秩序、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次《细则》修订,与《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外商投资法》有关规定进行衔接,明确了港澳投资者投资设立由内地方控股的文艺表演团体需要提交的材料,调减了港澳台及外商投资者投资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需要提交的材料,进一步提升审批效能,减轻企业负担。同时,与《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的规定进行衔接,对于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的情形,处罚措施由“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调整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调轻了对该违法情形的处罚措施。
新《细则》明确了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认定、从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从严格准入、优化服务和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等方面加强演出经纪人员队伍建设,为演出市场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目前,营业性演出领域行政许可主要包括三类主体审批、一类活动审批和一个资格认定。“三类主体”是指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活动”是指营业性演出活动,“资格认定”是指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
获批成为演出市场主体(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是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前提条件。从事演出经纪活动的个人需要具备演出经纪人员资格。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须有3名专职演出经纪人员;演出经纪机构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安排专职演出经纪人员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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