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统筹协同,凝聚科技创新合力
作者:赵正国(中国科协创新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
强化统筹协同是我国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重要手段,实现统筹协同是我国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2020年9月1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科学家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时指出:“对大家提出的加强科技力量统筹问题,我们将通盘研究考虑。”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21年修订)多项规定也涉及统筹协同。新形势下,科技领域统筹协同的必要性、重要性更加突出,以强化统筹协同凝聚科技创新巨大合力已成为深入完善国家创新体系、加快建设科技强国的现实需要和长远需求。
我国科技领域统筹协同已取得历史性成就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科技领域统筹协同加快推进、多点发力,已取得实质性突破和历史性成就。
首先,中央相关部门之间统筹协同取得显著成效。国家层面领导推动科技领域统筹协同的体制机制不断健全,2018年7月成立的国家科技领导小组(前身为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和2012年7月成立的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充分发挥了领导作用,在协调国务院各部门之间及部门与地方之间涉及科技的重大事项、统筹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中央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深入推进,《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等重要文件部署整体落实到位,已有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整合优化基本完成。
其次,中央与地方之间统筹协同取得明显进步。科技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体系建设加快推进。2019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科技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明确提出了科技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总体要求、主要内容和配套措施,推动初步形成了完整规范、分工合理、高效协同的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科技部与省级人民政府部省工作会商持续发力,此项举措连续施行近二十年,制度机制不断完善、合作内容日益丰富、成效影响接续显现。
再次,地方与地方之间统筹协同取得重要进展。在长三角、京津冀、粤港澳等科技创新重点区域,地方之间统筹协同已得到有力加强。其中,长三角地区省级政府之间统筹协同的力度和成效尤为明显。2020年12月,科技部印发《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发展规划》,对统筹推进长三角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促进沪苏浙皖地方政府之间统筹协同等做出了总体规划。2022年7月,科技部与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人民政府联合印发《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联合攻关合作机制》,对强化沪苏浙皖地方政府之间统筹协同等做出了细化安排。
三方面发力进一步加强科技领域统筹协同
同时,我们也要看到,我国科技领域统筹协同还存在一些短板和问题。如中央有关部门在推动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新建方面协同不足,中央与地方在国家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面联动不够,地方与地方在实验室建设和高端科技人才引进方面竞争过度等。为妥善解决科技领域统筹协同存在的问题,有效凝聚科技创新巨大合力,可在以下三方面重点持续发力。
第一,加快健全科技领域统筹协同的领导机制。我国科技体制改革已进入“深水区”,正处在三年攻坚阶段,改革力度难度前所未有,特别应当高度重视和大力进行统筹协同,迫切需要加快健全领导推动统筹协同的组织机构和制度机制。这要求,必须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新型举国体制的意见》等新要求新部署,加快建立权威的决策指挥体系,尽早构建协同攻关的组织运行机制。还可考虑,紧密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关于统筹协同的规定要求,加快制定实施细则和配套举措。
第二,大力深化中央与地方财政支持科技活动的联动改革。据相关统计,自2007年起,地方财政科技支出已连续14年高于中央财政科技支出,2020年地方财政科技支出(6336.8亿元)约是中央财政科技支出(3758.2亿元)的1.7倍。这要求,应当更加重视地方财政支持的科技活动,在科学合理划分科技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基础上,还须真正加强对中央与地方财政支持科技活动的统筹协调。对此,可考虑从加强统筹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和实施管理工作入手进行试点,将广东、北京、上海等地省级科技计划先行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统筹实施,多方联合开展查重,避免重复部署,优化整体布局,推动提升国家财政科技投入效能。
第三,切实加强对地方科技创新举措的宏观协调。实践中,有关部门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科技创新的决策部署,纷纷出台推动当地科技创新的具体举措,争相加大激励奖励力度。这些举措总体上发挥了非常积极的正面作用,但个别也造成了过度竞争、重复建设、资源浪费等现实问题。对此,可考虑围绕“十四五”规划等与科技创新有关部署的实施情况,健全监测评估机制,以督促检查为主要抓手,强化动态监测和意见反馈,协调推动地方科技创新举措更好落实国家战略。还可考虑,对地方实验室建设、高层次科技人才引进等设置前置审批环节,完善制度规定,规范实施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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