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公布
《北京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提出,促进公共文化服务与旅游等相关领域融合发展。
《条例》提出,推动公共文化设施与旅游服务设施共建共享,实施公共文化场所宜游化改造升级;鼓励公益性文化单位、专业文艺院团与景区、景点等旅游场所合作,推出精品演出剧目。传承古都文化,通过公共文化服务展现和阐释文物、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河湖水系、城址遗存等历史文化遗产所承载的文化内涵和时代价值。弘扬红色文化,挖掘重大纪念日、革命历史事件蕴含的红色文化价值,加强红色文化主题文艺作品创作,培育红色文化重点品牌;依托北大红楼、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纪念馆、香山革命纪念地等革命活动旧址、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组织开展公共文化活动。弘扬北京冬奥精神,发挥“双奥之城”独特优势,将北京奥运文化资源融入公共文化服务,利用奥运体育场馆等设施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提升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和品质。
《条例》还提出,全市教育、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面向在校学生的公共文化服务,推动优质公共文化服务进校园;鼓励学校利用公共文化设施开展德智体美劳教育教学活动;鼓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方志馆等公益性文化单位,为青少年就近参加文化活动提供场地、设备、师资等方面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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