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等,中央发文部署
数据基础制度建设事关国家发展和安全大局。为加快构建数据基础制度,充分发挥我国海量数据规模和丰富应用场景优势,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要点如下↓
建立保障权益、合规使用的数据产权制度
建立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的分类分级确权授权制度。
根据数据来源和数据生成特征,分别界定数据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各参与方享有的合法权利,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推进非公共数据按市场化方式“共同使用、共享收益”的新模式。
研究数据产权登记新方式。
在保障安全前提下,推动数据处理者依法依规对原始数据进行开发利用。
对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公共数据,加强汇聚共享和开放开发,强化统筹授权使用和管理,推进互联互通,打破“数据孤岛”。
推动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公共数据有条件无偿使用,探索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公共数据有条件有偿使用。
严格管控未依法依规公开的原始公共数据直接进入市场。
鼓励探索企业数据授权使用新模式,发挥国有企业带头作用,共同合理使用数据,赋能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
推动数据产品标准化,发展数据分析、数据服务等产业。
规范对个人信息的处理活动,不得采取“一揽子授权”、强制同意等方式过度收集个人信息,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
推动个人信息匿名化处理,保障使用个人信息数据时的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
推动基于知情同意或存在法定事由的数据流通使用模式,保障数据来源者享有获取或复制转移由其促成产生数据的权益。
建立合规高效、场内外结合的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
建立数据分类分级授权使用规范,探索开展数据质量标准化体系建设,加快推进数据采集和接口标准化,促进数据整合互通和互操作。
支持数据处理者依法依规在场内和场外采取开放、共享、交换、交易等方式流通数据。
支持探索多样化、符合数据要素特性的定价模式和价格形成机制,推动用于数字化发展的公共数据按政府指导定价有偿使用,企业与个人信息数据市场自主定价。
加强数据交易场所体系设计,统筹优化数据交易场所的规划布局,严控交易场所数量。
出台数据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数据交易规则,制定全国统一的数据交易、安全等标准体系,降低交易成本。
引导多种类型的数据交易场所共同发展,鼓励各类数据商进场交易。
构建集约高效的数据流通基础设施,为场内集中交易和场外分散交易提供低成本、高效率、可信赖的流通环境。
围绕促进数据要素合规高效、安全有序流通和交易需要,培育一批数据商和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
有序培育数据集成、数据经纪、合规认证、安全审计、数据公证、数据保险、数据托管、资产评估、争议仲裁、风险评估、人才培训等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提升数据流通和交易全流程服务能力。
开展数据交互、业务互通、监管互认、服务共享等方面国际交流合作,推进跨境数字贸易基础设施建设。
针对跨境电商、跨境支付、供应链管理、服务外包等典型应用场景,探索安全规范的数据跨境流动方式。
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数据跨境传输、外资并购等活动依法依规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反对数据霸权和数据保护主义,有效应对数据领域“长臂管辖”。
建立体现效率、促进公平的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
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按照“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原则,着重保护数据要素各参与方的投入产出收益,建立健全更加合理的市场评价机制,促进劳动者贡献和劳动报酬相匹配。
推动数据要素收益向数据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创造者合理倾斜。
推动大型数据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强化对弱势群体的保障帮扶,有力有效应对数字化转型过程中的各类风险挑战。
不断健全数据要素市场体系和制度规则,防止和依法依规规制资本在数据领域无序扩张形成市场垄断等问题。
提高社会整体数字素养,着力消除不同区域间、人群间数字鸿沟,增进社会公平、保障民生福祉、促进共同富裕。
建立安全可控、弹性包容的数据要素治理制度
建立健全数据流通监管制度,制定数据流通和交易负面清单,明确不能交易或严格限制交易的数据项。
在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全面加强数据安全保护工作。
企业应严格遵守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不得利用数据、算法等优势和技术手段排除、限制竞争,实施不正当竞争。
建立健全数据要素登记及披露机制,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打破“数据垄断”,促进公平竞争。
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数据要素市场建设,支持开展数据流通相关安全技术研发和服务,促进不同场景下数据要素安全可信流通。
建立数据要素市场信用体系,逐步完善数据交易失信行为认定、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机制。
推动各部门各行业完善元数据管理、数据脱敏、数据质量、价值评估等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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