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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早教机构活下来了

发布时间:2023-02-22 10:18:00来源: 检察日报

  “感谢检察院为我们解决了难题,所有教职员工都留下来了,今年我们的招生情况非常好……”新春伊始,江苏省海安市某托育早教机构法定代表人朱某向海安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崔恒伟打来致谢电话。

  非法使用个人信息,早教机构被罚款5.1万元

  某托育早教机构于2013年在海安成立,主要面向0-3岁婴幼儿开展托育及早期教育培训。2016年9月,为了招揽生源,该机构负责人带领公司员工到医院、学校、商业广场、住宅小区等场所,通过面对面收集的方式,共采集到2600余条婴幼儿家长手机号码、家庭住址等信息,后该机构一直存储并利用这些信息联系家长推荐课程,进行营销。

  2021年4月,海安市市场监管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该机构虽然经过消费者同意采集信息,但未向消费者明示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目的,其未经消费者同意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涉嫌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益,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1年9月,市场监管局对该机构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1万元,若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该机构及时进行了整改,销毁了电脑里存储的个人信息数据,但一直未缴纳罚款,也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逾期未缴罚款,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

  2022年5月,市场监管局向当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5.1万元及加处罚款5.1万元,共计10.2万元。后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并依法冻结了该机构的银行账户。

  2022年,新冠肺炎疫情反复,受疫情防控措施影响,该托育早教机构陷入经营困境,加之银行账户被冻结,面临破产。法定代表人朱某四处奔走,多次向法院、市场监管局申请免除加处罚款,均无结果。

  2022年9月,朱某来到海安市检察院,向检察官提出监督申请。

  受理该案后,海安市检察院围绕行政处罚、加处罚款的事实、法律依据等问题进行调查核实,调阅审查了行政处罚卷宗和执行卷宗,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了解了案件基本情况。经过调查核实,检察机关认为,市场监管局对该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该机构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提出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检察官又实地走访了该托育早教机构,了解到该机构在海安市已开办近10年,现有教职员工30多人,靠着遵纪守法、诚信办学的口碑,日益发展成为当地一家知名早教机构,为许多家庭提供了便利的托育和学前教育服务。虽然受疫情影响导致停业,在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况下,但该机构仍借钱足额退还了185名幼儿的托育费近200万元,并按时发放员工工资。

  是否可以酌情减免加处罚款让该机构渡过难关?法律对此有无规定?这些成为化解这起行政争议的焦点。办案检察官通过寻找法律和政策依据,查阅相关典型案例,结合服务保障“六稳”“六保”和民营经济的政策要求,认为对该机构应当予以一定程度的保护。

  化解行政争议,加处罚款被依法酌情减免

  2022年9月26日,海安市检察院启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程序,为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平等交流提供平台,就是否可以减免加处罚款组织公开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听证员参加。听证员在听取双方陈述和检察官的释法说理后一致认为:被处罚的托育早教机构一直诚信经营,在受到行政处罚后及时进行了整改,停止了违法行为,受疫情等因素影响确实存在经营困难,建议相关行政部门依法酌情对其免除部分加处罚款,同时希望该机构引以为戒,坚持依法经营。

  2022年10月9日,海安市检察院向市场监管局发出“提示函”,提出根据行政强制法关于“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以及“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等规定,建议市场监管局依法减免对该机构的加处罚款。

  同年11月10日,海安市市场监管局向该市检察院回复称,该局与该机构已达成和解协议,重新作出罚款5.1元、加处罚款5100元,共计5.61万元,免除加处罚款4.59万元的行政决定。

  和解协议提交法院后,该机构积极配合法院执行,足额缴纳了全部罚款。至此,该起行政争议得以实质性化解。

(责编:常邦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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