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9月1日起施行 加强青藏高原生物多样性保护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4月26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王亦君 先藕洁)今天上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青藏高原是世界屋脊、亚洲水塔,是地球第三极,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生态保护地位特殊,立法意义重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介绍说,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批示。2021年10月,党中央印发《青藏高原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方案》,提出建立青藏高原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坚持生态保护第一,聚焦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的主要矛盾、特殊问题、突出特点,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
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明确适用范围。从事或者涉及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相关活动,适用此法;此法所称青藏高原,是指西藏自治区、青海省的全部行政区域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四川省、甘肃省、云南省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具体范围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确定。
确立基本原则。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坚持生态保护第一,自然恢复为主,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坚持统筹协调、分类施策、科学防控、系统治理。
健全管理体制。国家建立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协调机制,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工作职责和青藏高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责任,要求相关地方协同推进青藏高原生态保护。
统筹生态安全布局。优化生态安全屏障体系建设,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明确按照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要求,从严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规定了青藏高原国土空间利用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等制度措施。
加强生态保护修复。对雪山冰川冻土、河湖、草原等生态系统要素保护修复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作出规定,加强三江源等核心区域重点保护,强化青藏高原珍贵濒危或者特有野生动植物物种保护,规定了建立完善生态廊道、水土流失防治、绿色矿山建设等制度措施。
强化生态风险防控。建立健全青藏高原生态风险防控体系,规定了气候变化监测预警和评估、自然灾害调查评价和监测预警、重大工程生态影响监测、种质资源保护和管理、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等制度措施。
完善保障和监督。要求鼓励和支持开展青藏高原科学考察与研究,推进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监测,明确财政、金融、税收等支持政策,规定了公众参与、科技支撑、表彰奖励等制度措施。对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
青藏高原旅游、山地资源丰富,旅游和山地户外运动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问题日益受到关注,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对加强旅游、山地户外运动中的生态环境保护作出规定,规定在旅游、山地户外运动中随意倾倒、抛撒生活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和单位分别处以罚款;破坏自然景观和草原植被或者猎捕、采集国家、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袁杰表示,青藏高原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地位,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对加强青藏高原生物多样性保护,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规定国家加强青藏高原生物多样性保护,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青藏高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完善生态廊道,提升生态系统完整性和连通性。
明确在珍贵濒危或者特有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和重要栖息地等区域依法设立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推进自然保护地建设,保持重要自然生态系统原真性和完整性。
要求开展野生动植物物种调查,加强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迁徙洄游通道和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对青藏高原珍贵濒危或者特有野生动植物物种实行重点保护,完善相关名录制度。
对健全生物多样性监测网络体系、加强生物多样性领域的重大科技问题研究和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珍贵濒危或者特有野生动植物物种救护和迁地保护、采取措施避免或者减少重大工程建设对自然生态系统与野生动植物的影响、加强对青藏高原种质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等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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