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出台司法解释 严惩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本报北京5月25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王亦君)为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严厉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5月25日发布《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将从2023年6月1日起实施。
最高法审委会委员、刑一庭庭长何莉表示,当前,有的犯罪分子利用网络胁迫、诱骗未成年人进行裸聊,索要裸照、视频,继而在线下进行性侵害,甚至利用网络散布性侵害的视频、照片,犯罪线上、线下交织,危害很大。针对这种情况,应当依法加重处罚,回应信息网络时代未成年人保护的新问题。
《解释》规定,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符合刑法相关规定的, 以强制猥亵罪或者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直播方式实施前款行为,同时符合刑法相关规定,构成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组织淫秽表演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022年10月,最高检发布的数据显示,2018年至2022年9月,利用网络对未成年人实施“隔空猥亵”和线上联系、线下侵害的犯罪占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15.8%,2018年至2022年9月,全国有1130人因为利用网络“隔空猥亵”未成年人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对于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和特殊职责人员构成强奸罪的条件,《解释》作出规定,旨在明确特殊情形下如何认定违背被害人意志,更准确地区分此罪与彼罪,以避免轻纵犯罪、确保罪刑均衡。
《解释》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如长期发生性关系的;与多名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致使被害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对发生性关系的过程或者被害人身体隐私部位制作视频、照片等影像资料,致使影像资料向多人传播,暴露被害人身份的。《解释》还规定,对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法定刑较重的强奸罪定罪处罚,以依法、准确、有力惩处犯罪。
何莉表示,鉴于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女性之间存在不平等关系,为特殊保护该年龄段的女性,即使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依照《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也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例如,父母威胁不给生活费甚至赶出家门、医生威胁不给予恰当治疗、老师威胁不予考试通过、教练威胁不给予上场比赛机会等,胁迫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就应该认定为违背被害人意志,构成强奸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5月25日还发布了《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从2023年6月1日起实施。
值得关注的是,《意见》明确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办理基本原则。《意见》要求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从严惩处,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注重双向保护。强调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应当由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办理。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相关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规范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程序和方式。严格案件办理时限要求。规定公安机关受案后直接立案的4种情形;明确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立案时限;对于管辖不明案件,要求公安机关先行立案,待管辖权明确后,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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