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观平:私募投资基金发展与安全并重
7月9日,《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自2023年 9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私募投资基金行业首部行政法规,标志着我国私募投资基金发展进一步走向法治化、规范化。
随着我国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国民财富管理需求爆发式增长,私募基金行业也进入发展快车道。截至2023年5月,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2.2万家,备案的私募基金15.3万只,基金规模21万亿元左右,居世界前列。
私募基金在服务实体经济、支持创业创新、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尤其是私募股权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作为重要的直接融资渠道和资本形成工具,已成为早期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初创科技型企业及专精特新企业重要的“孵化器”“助推器”。
但毋庸讳言,私募基金行业在发展之中也出现“萝卜快了不洗泥”的现象。有的以“私募基金”之名,行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之实;有的向不具备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投资者兜售私募基金产品,误导甚至欺骗投资者;有的运作不规范,存在利益输送、虚假投资、侵占挪用基金财产等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这些乱象对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了危害。
为了促发展、防风险,《条例》应运而生,改变了私募股权基金长期处于法律行政法规供给不足的尴尬局面,明确将私募股权基金统一纳入规制范围,夯实了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的上位法基础,同时也表明加强私募基金监管取得了社会共识。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私募基金行业发挥功能作用,亦高度重视私募基金行业风险防控,多次对提高资本市场违法成本提出相关要求。此次《条例》统筹发展和安全,将规范监管和尊重市场规律相结合,明确提出“国家鼓励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同时按照功能监管、适度监管的原则,完善各类私募基金产品的监管标准,划定监管底线,针对行业突出问题,抓住关键主体和环节,强化风险源头管控。既要规范行业发展,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又给行业发展留下足够的自由度和发展空间,并根据私募基金特点,合理配置监管资源,以期私募基金行业行稳致远。
发展和安全并重,体现在强化源头管理。针对私募基金投资管理强调专业能力和诚信水准,并非“全民”可办,不能泛化的特点,《条例》加强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监管,明确规定负面清单、持续性规范要求等,以强化源头管理,严控增量风险,为私募基金行业发展营造一个规范有序的竞争环境。
发展和安全并重,体现在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差异化监管。创业投资基金是科技成果转化和企业创新发展的“加速器”。《条例》对创业投资基金设置专章规定,对其作出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监管安排,对主要从事长期投资、价值投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创业投资基金在投资退出等方面提供便利等,鼓励、支持和引导创业投资基金“投早、投小、投科技”。
发展和安全并重,还体现在对母基金等合理展业需求豁免一层嵌套限制。这有助于行业引入长期资金,更好发挥促进直接融资和支持科技创新等方面的功能作用。
良法善治是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的基石。相信有了《条例》护航,我国私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将提速换挡,从青涩迈向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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