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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治罪与治理并重!三部门严惩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发布时间:2023-10-19 14:48:00来源: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10月19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何春中)记者今天从公安部了解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以下简称“三部门”)近日联合发布4件依法严惩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犯罪典型案例。该批典型案例聚焦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常见多发行为及新类型、新手段,体现了三部门加强行刑衔接协作、坚决打击污染环境犯罪的决心和态度。

  4件典型案例为:浙江省湖州市长兴新某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夏某频等4人使用试剂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污染环境案,江苏省常熟市神某针织有限公司、被告人周某兴等2人稀释污水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山东省滕州市索某某等4人安装干扰装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四川省攀枝花市钛某化工有限公司、钱某广等3人篡改自动监测设备参数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有的案件犯罪手段升级、方式隐蔽,区别于以往直接排放或通过暗管偷排污染物;有的案件行为人实施的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私设暗管排污、超标排污等多个污染环境的行为均构成犯罪;有的案件涉及企业多,涉案人员反侦查意识强,获取关键证据较为困难;有的案件涉及如何准确追究重点排污单位和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等问题。

  在上述案件办理中,检察、公安、生态环境三部门高效协同,着力破解案件办理中的难题,夯实证据,健全完善管理机制,有效实现治罪与治理并重。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注意到,在浙江省湖州市长兴新某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夏某频等4人使用试剂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污染环境案中,被告单位新某地公司系湖州市生态环境局确定的2020年、2021年重点排污单位。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新某地公司先后7次通过其他单位向被告人杨某、佘某斌所在的湖州磐某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了“COD去除剂”3余吨。

  被告人夏某频作为新某地公司生产经营负责人,为谋取单位利益,亲自或者组织、指挥公司员工被告人夏某宇等人,通过投加“COD去除剂”的方式,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正常运行,造成排放污水化学需氧量(即“COD”)自动监测数据下降的假象。

  2021年5月12日晚,湖州市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对新某地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上述行为。经检测,新某地公司购买并使用的“COD去除剂”主要成分为氯酸钠,该去除剂无法真正去除COD,只是干扰COD的检测,造成数据下降的假象,实为“屏蔽剂”。

  2021年5月12日,湖州市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在对新某地公司进行突击检查时,现场发现企业仓库内存放“高效COD去除剂”的袋装药剂,在废水排放口发现投放“COD去除剂”的装置。经调查取证,一举查获该公司在自动监测设施取样口长期违法投加“COD去除剂”,干扰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设施运行的违法犯罪事实。生态环境部门于同年5月17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5月19日,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并对夏某频等4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12月30日,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鉴于该案社会影响大,且属于新类型案件,湖州市人民检察院对新某地公司、夏某频涉嫌污染环境案提级办理,并于2022年5月17日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6月2日,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当庭宣判,采纳检察机关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新某地公司罚金二十万元,被告人夏某频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二万元。被告单位、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8月8日,检察机关对犯罪情节较轻的夏某宇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对主观故意证据存疑的杨某、佘某斌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据介绍,该案是全国首例对使用“COD去除剂”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进行刑事追责的案件,具有示范效应,有效遏制了行业乱象。同时,该案通过大数据手段,建立预警模型,精准锁定犯罪嫌疑单位和犯罪嫌疑人,有效破解环境违法手段隐蔽、查获难度大、证据固定难的问题,有力推动数字化手段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应用中的迭代升级。

  三部门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下一步,三部门将持续用力、久久为功,在拓展线索来源、提升打击治理实效、做实做细行刑衔接等方面深化执法司法联动,进一步推进专项行动,始终保持对重点行业领域环境违法犯罪严打高压态势,合力守护好绿水青山。

(责编:常邦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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