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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教授谈两会】王利明:以法治之力护航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

发布时间:2024-03-07 14:56:00来源: 光明网-理论频道

  编者按:一年一度的全国两会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实践,也是世界观察中国的重要窗口。肩负职责使命,带着殷殷重托,2100多名全国政协委员、近3000名全国人大代表齐聚首都,共商国家大计。值此全国两会召开之际,光明网推出“一级教授谈两会”系列稿件,特约请两院院士、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一级教授、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等权威专家析看点、话期待,倾听思想理论界的时代声音!

  以法治之力护航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

  ——专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一级教授王利明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要“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因此,如何坚持和贯彻党的二十大报告所强调的“两个毫不动摇”原则,具体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有效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伟大进程中的重要环节。

  今年初,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同组织召开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座谈会。会议强调,加快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民营经济促进法”作为重大立法、应急立法列入2024年度立法计划,并争取在2024—2025年正式制定出台。在全国两会召开之际,我们看到,民营经济立法也备受代表委员们的关注。

  以法治回应核心关切,稳定企业家信心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此外,政策、舆论等方面的内容,也是营商环境的组成部分。应该说,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以刚刚过去的2023年为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内部设立民营经济发展局,作为统筹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专门机构;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等多部门纷纷出台涉及民营经济发展的多项针对性政策措施……这些政策措施,回应了民营经济发展对于法治和良好营商环境的诉求,有效提振了民营企业的信心,增强了他们的发展底气。

  同时也应当看到,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还有一些民营企业家的信心还有待进一步提振。信心的一个重要方面来自于法治,只有法治能提供稳定的预期。而法治化的营商环境,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市场主体具有合理预期,并合理信赖在法律范围内的行为能够受到法律保护。这就给我们提出了如何营造更好的法治环境、营商环境的问题,这也是民营经济促进法所关注和致力于解决的问题。

  切实从法律制度落实平等对待国企民企

  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应先了解民营企业最关注的问题,才能对症下药。在我看来,民营企业最关心的还是平等保护和平等发展的问题。

  一是平等保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类市场主体最期盼的是平等法律保护”“要从制度和法律上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落下来,从政策和舆论上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发展壮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用了两个条款规定平等保护。作为民法典的重大亮点,平等保护原则是我国宪法所确立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具体化,也是有效落实“两个毫不动摇”的重大制度举措。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在所有制形态上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平等保护原则正是对这种基本经济制度的具体反映,符合基本经济制度的要求。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平等保护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的原则,并规定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的原则,把公、私财产置于平等保护的制度框架之下。平等保护就是要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的财产权益。

  二是平等发展。平等发展就要求政府部门认真落实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破除各种准入门槛的限制,改变门槛过高、缺乏确定性的问题。就公权力机关而言,负面清单为其提供了执法和司法的依据,同时也划定了其职责范围。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只能以法律规范所明确禁止的负面清单为依据,而不能无视法律的禁止和限制性规定,动辄任意干预市场主体的行为自由。从实践来看,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因素仍然是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没有完全得到贯彻落实。因此,在平等发展中,最聚焦的问题,还是执法和司法方面。在执法和司法层面,要落实平等保护。现在国有企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外商投资企业有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同时也在加快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这也表明立法机关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平等对待,推动不同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聚焦市场主体关切,期待未来能够进一步强化推进市场化和法治化的发展。一方面,我们要充分发挥市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另一方面,我们要进一步推进法治化,要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加强对民营企业的保护。

  具体来看,一是政府应该树立善意对待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的执政理念,尊重包括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在内的各个民事主体的合法产权,依法保护包括民营企业家在内的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对民营企业而言,只要其依法成立、合法经营、照章纳税,就应该充分保护其合法权益。二是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增强民营企业的合理预期和信心。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兑现在招商引资等过程中向社会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严守合同,不得以“新官不理旧账”等理由违约毁约,相反,应当带头以政务诚信带动社会诚信。三是善用民事方式遏制违法行为。完善产权的司法保护至关重要,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实施好、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化民事权利保护,努力让包括民营企业家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具体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比如当前司法机关定期公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典型案例,就起到了良好作用。在办理企业家案件的过程中,应当准确把握和应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落实“少捕慎捕”的刑事政策,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禁止把民事纠纷刑事化,对搞选择性司法、偏向性司法等行为应该严肃地追责问责。要坚持罪刑法定和疑罪从无,特别是在一些新业态、新领域、新型的交易纠纷中,罪与非罪界限不清晰时,多善用民事方法来解决。(光明网记者刘梦甜采访整理)

(责编:常邦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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