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溜出”托管机构磕坏四颗牙 损失应由谁承担?
假期里孩子在家无人看管是很多家庭面临的难题,托管机构此时成为一些家长的选择,南通市的童童家就是这样的情况。谁料,孩子刚到托管中心的第二天就出了意外,童童在私自外出买东西时磕坏了四颗牙齿。
由此造成的损失应该由谁来负责?近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对这一问题从法律层面给出了答案。
通讯员 沈高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意外发生
到托管机构第二天,孩子磕坏四颗牙齿
2021年暑假,因为十岁的孩子一个人在家无人照看,童童(化名)的母亲就将童童送到一家托管中心上暑期班。童童的母亲觉得这个暑假终于可以安心上班了。可事与愿违,刚到托管中心的第二天,童童就意外受伤了。
当天中午,童童趁老师不注意私自离开托管中心,到附近的小卖部买东西,结果在回来的路上不小心摔倒,当场磕坏四颗牙齿。经鉴定,童童的四颗牙齿损伤均需行固定义齿修复,且每12年需更换一次。
童童的母亲认为,童童摔倒是因为托管中心照看不周所致,双方为损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家长便一纸诉状将托管中心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赔偿童童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损失共计6万元。
法院判决
双方均有责任,托管中心承担80%赔偿
庭审中,托管中心认为童童摔倒受伤是自己违反规定外出造成的,虽然托管中心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童童自己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通州法院审理后认为,童童的母亲将童童送到托管中心接受暑期作业辅导,双方形成委托管理关系,托管中心除应履行好对童童的作业辅导义务外,还对其人身安全负有看顾之责。但托管中心却疏于管理,致童童擅自离开托管中心并摔倒受伤,应对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发生事故时童童已年满十周岁,为法律意义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危险事物应有一定的预防和控制能力。其擅自离开托管中心,在雨天的湿滑路面行走时未能小心谨慎、注意观察路况,以致摔倒受伤,自身也存在过错,应适当减轻托管中心的责任。
综合考量双方的过错大小,法院认定由托管中心对童童的损害后果承担80%的赔偿责任,最终判令托管中心赔偿童童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2.3万元。
判决后,童童的母亲对判决结果不服,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护原判。据介绍,该案目前已发生法律效力,托管中心已将赔偿义务履行完毕。
承办法官介绍,《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在衡量双方过错程度后作出该判决,既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亦维护了教育机构的正常教育秩序和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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