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侵权频发,“剪刀手”“搬运工”该住手了
未经许可将他人电影、电视剧等作品“切条”成短视频使用或传播;擅自上传使用他人歌曲录制的短视频并传播……近年来,随着网络短视频爆发式增长,“剪刀手”“搬运工”未经许可,擅自搬运、剪辑、传播,短视频侵权行为频发。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有关部门将持续加大短视频侵权打击力度,斩断侵权“黑手”。
“拿来主义”盛行 短视频侵权案件数量逐年增多
日前,某视频App注册用户“80后挖剧君”将影视剧《奶奶再爱我一次》,通过其账号传播该影视剧片段122段,多数为10分钟以内的短视频。上述视频已包含该影视剧的主要剧情及内容,被该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有使用权人告上法庭。法院判决,“80后挖剧君”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37000元。
上述案件中,将他人电影、电视剧作品剪辑成多段短视频使用且涵盖主要内容,是短视频制作与传播中常见的“切条”行为。如无免责事由,未经许可将长视频剪辑成短视频使用或传播,是一种典型的侵权行为。
据统计,截至2021年12月,我国短视频用户规模达9.34亿。随着短视频行业用户和市场规模持续增长,短视频用户将影视剧、综艺节目、体育赛事等进行任意剪辑、切条、搬运等行为频发,引发了一系列侵权问题和纠纷。
《2020中国网络短视频版权监测报告》显示,2019年1月至2020年10月,12426版权监测中心对原创短视频、国家版权局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作品及重点影视综作品的片段进行监测,累计监测到3009.52万条疑似侵权短视频,涉及点击量高达2.72万亿次。
同时,涉短视频著作权案件收案数量逐年增加、增幅明显。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姜颖介绍,北京互联网法院2019年至2021年共受理涉短视频著作权纠纷案件分别为540件、729件、1284件。
矛盾冲突不断涌现 短视频侵权为何频发
2021年12月,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2021)》。其中规定,短视频节目不得未经授权自行剪切、改编电影、电视剧、网络影视剧等各类视听节目及片段。
“短视频短小精悍、内容多元,创作门槛低、传播速度快,短视频行业成为我国数字版权及网络文创产业新的增长点。”姜颖表示,但短视频行业迅速发展也引发了新的矛盾和冲突。
据介绍,在北京互联网法院近年来审理的短视频侵权案件中,被诉侵权行为仍以复制型侵权为主,共2633件,包括切条长视频、搬运短视频、添加背景音乐等。同时,新类型创作和传播行为引发的诉讼也不断涌现,如剪辑长视频画面配以文字内容制作解说类短视频,模仿他人短视频拍摄主题、内容及方式制作相似短视频等。
直接侵权主体分散且隐蔽,权利人倾向于起诉短视频平台。姜颖表示,短视频传播速度快、范围广,且易被反复搬运,导致短视频侵权主体过于分散和隐蔽,权利人难以确定直接侵权人。同时,短视频的传播和侵权行为多发生于短视频平台,对于短视频平台内的侵权行为,权利人更倾向于将短视频平台作为起诉对象,主张短视频平台对侵权内容承担连带责任。
短视频创作者著作权意识不足。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冬平表示,部分短视频制作者的著作权意识不强,利用他人已有作品制作短视频时,往往不会事先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从而导致切条、搬运等侵权行为频发。
遏制侵权行为 用好监管利剑
受访专家表示,短视频的侵权行为,不仅侵害了原创作者的合法权益,还破坏了观众对于剧集内容的观赏感与期待感,极大影响用户体验。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提出,构建响应及时、保护合理的新兴领域和特定领域知识产权规则体系。建立健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探索完善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小乐指出,著作权法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情形,包括为了介绍评论某一作品而适当引用,但不少影视搬运号经常以“合理使用”为名,行牟利之实。这需要短视频平台进一步加强监管,及时下架侵权视频,保护好创作者的知识产权。
“对于持续、反复侵权的用户,平台应采取限权、封号等措施,有效避免重复侵权行为的发生。”韩冬平表示。
武汉大学法学院讲师李国庆说,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短视频制作者的知识产权保护宣介,提高创作者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当自己的短视频作品被他人复制或改编侵权时,创作者可通知平台要求其停止提供播放侵权作品。若平台不制止此类行为,应负连带责任。
版权声明:凡注明“来源:中国西藏网”或“中国西藏网文”的所有作品,版权归高原(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任何媒体转载、摘编、引用,须注明来源中国西藏网和署著作者名,否则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