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废排放,该讨论科学与安全问题
核废排放,该讨论科学与安全问题
◎本报记者 李 杨
5月18日的定期例会上,日本原子力规制委员会审查通过了东京电力公司福岛第一核电站核污染水经稀释后向海洋排放的计划。此前,日本政府于2021年4月制定了将核污染水过滤并经海水稀释后排放入海的基本方针,东京电力公司制定相应具体方案,报送日本核监管机构——原子力规制委员会审查。
必须指出的是,原子力规制委员会的审查主要集中于“现实可行性”,即排放入海所需的计划和设备有无隐患及安全性问题,而非审查“科学性”,即排放入海的方针本身是否科学并足够安全。简言之,核监管机构只审查怎么“干”,不审查“能不能干和该不该干”。
那么该计划是否真的已经到了无需讨论“科学性”,直接跳跃到了“可行性”论证的阶段了呢?
有国际环保组织在2021年便指出,东电的多核素去除设施水处理技术既不能去除氚或碳14,也不能完全去除其他放射性同位素,如锶90、碘129和钴16。氚的放射性半衰期时间为12.3年,待其风险降到相当低的程度则需要100年之久。尽管被摄入体内的氚经过10天左右有一半会被排出体外,且放射能量非常低,但其停留在人体内却会产生持续损害遗传基因的风险,而有机结合型氚在人体内停留的时间则更是会大大延长。
此前日本政府的报告称,氚的分离技术尚未进入应用阶段,如要等到其技术成熟,直待将“处理水”中氚完全过滤将颇耗时日。然而这一结论却似乎有着其他考量。日本经济产业省早在2014年就曾拨款约1000万美元给美国放射性废物管理专业公司,令后者做氚分离技术的示范,目的就在于解决福岛核电站积累的氚的挑战。但彼时报道就曾指出,现行的将氚从重水中分离的技术对于处理福岛核废水过于“昂贵”。更不待言如今加拿大和俄罗斯两家公司已经成功试验分离氚的技术。日本政府对技术日渐成熟,应用未来可期这一现实却视而不见。
从哲学角度看,事物的“可行性”与“不可行性”是一个矛盾统一体,举凡涉及公共利益乃至全人类利益的决策,其“不可行性”的研究论证本是题中应有之义。如果方针和结论先行,后加以研究和论证,难免会陷入“自圆其说”的陷阱之中。
或片面收集、罗列有利于决策实施的主客观因素,而有意无意回避影响决策实施的不利因素;或片面论证决策实施后的积极影响和正面前景,而对于决策实施后的负面影响及可能存在的问题估计不足、强调不够;或考虑当前诸多条件所限,短期能够舒缓当前的压力,中长期来看不仅无济于事还有遗患无穷的可能。
福岛第一核电站的“废堆”作业或将持续30至40年。“废堆”一日不完成,核污染水就将“源源不绝”。2021年,用于福岛第一核电站冷却作业的日均核污染水为150吨,东京电力公司提出目标到2025年为止要将这个数字降到日均100吨。即便以此为基准,30年间也将产生100万吨核污染水。30年后“废堆”和清理作业能否如期进展,谁也无从得知。
然而,东京电力公司预计有关福岛核电站排废入海关联项目(2021年—2024年)支出费用拟达到430亿日元。该笔费用主要用于排废入海的施工和海洋监测活动,费用将从政府用于“废堆”而设立的基金中支取。如此行事不免让人有舍本逐末之疑。
从原子力规制委员会完成审查到正式认可之间,排放入海计划还有一个月的“征集意见期”。一年前《东京新闻》向日本政府和东京电力公司抛出的排废三问言犹在耳——储水罐增设用地是否真的“有限”?排废入海后节约出储水罐用地能否保证“废堆”作业如期完成?若无法说服渔业团体并获得当地谅解如何是好?
顶着利益攸关方渔业团体的强烈反对、环保团体的奔走疾呼、周边国家的关注疑虑,拍板决策的当事方能否在“征求意见”中从善如流,回到科学和公共利益前提下重新审视计划本身,才是对其最大的考验。
版权声明:凡注明“来源:中国西藏网”或“中国西藏网文”的所有作品,版权归高原(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任何媒体转载、摘编、引用,须注明来源中国西藏网和署著作者名,否则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