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止家暴算见义勇为!河北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河北修法细化家庭暴力预防处置措施
本报记者 周宵鹏
11月29日,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河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六章47条,进一步明确了反家庭暴力工作中各方的职责,细化了家庭暴力预防、处置、受害人救助等相关措施及法律责任,将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条例》的修订实施,为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切实维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周英对《法治日报》记者说。
着力立新废旧展现亮点特色
2004年,河北制定出台了《河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成为全国首部专门针对家庭暴力的省级地方性法规,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颁布实施以及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家庭建设在社会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更加凸显,河北省反家庭暴力工作也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为使河北反家庭暴力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与上位法规定相衔接,有效解决推进反家暴工作中存在的一些机制障碍,并将河北在反家庭暴力机制建设和司法实践方面取得的成果法治化,进一步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对《河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进行了修订。
周英介绍说,《条例》立新废旧,立法理念更加体现上位法的立法精神,立法内容更加展现河北的亮点和特色,立法形式更强调系统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条例》修订过程中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治国、坚持问题导向,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每个家庭生根发芽,维护法治统一性、严肃性、权威性,立足实际破解河北反家暴工作中的问题,构建起具有河北特色的反家暴立法体系。”周英说。
明确部门职责突出预防为主
家庭暴力不是“私事”是“公事”。《条例》明确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职责,建立健全反家暴工作体系,为反家暴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同时细化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暴工作的职责。
对于政府相关部门和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的反家暴工作职责,《条例》明确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开展反家庭暴力的警示教育活动,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开展家庭美德教育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学校、幼儿园履行反家庭暴力职责。此外,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抵制家庭暴力,符合见义勇为确认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和保障。
《条例》在内容上体现出预防为主、惩治为辅的治理理念。其中,规定了部门预防、社会预防、单位预防、基层预防等针对性预防措施;将反家庭暴力融入各单位各部门日常工作和日常生活,实现“八个纳入”,即:纳入各级人民政府普法规划,纳入基层社区治理和网格化管理体系,纳入民政部门婚姻教育辅导内容,纳入基层公共法律服务范围,纳入学校、幼儿园教育内容,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纳入用人单位员工行为管理规范,纳入公安、民政等部门业务培训内容和统计工作。
细化处置措施给予重点保护
为有效保护遭受家庭暴力的人群,《条例》体现了受害人为核心的原则,在不同环节阐明家庭暴力受害人的相应权利,包括投诉、反映、求助、报案等权利及告诫书、强制报告、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临时庇护等措施,规定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投诉和求助后所应当采取的措施,力争早发现、早干预、早报告。
《条例》细化了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处置的工作流程,规定了公安机关接警处置、调查取证、危险评估、告知权利、协助就医、协助庇护救助等事项。明确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警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按照规定调查取证;必要时可以对家庭暴力进行危险评估,告知受害人的权利;应当对家庭暴力警情单列统计,统一录入标准,规范录入工作。
在相关处置措施方面,《条例》规定针对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明确六种适用告诫书的情形及出具时限;提出完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细化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具体措施,明确了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职责。
《条例》对特殊群体给予重点保护,体现人文关怀,规定了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特殊保护措施。考虑到这些在家庭关系中处于弱势的群体遭受家暴时更需外界帮助,《条例》进一步补充完善家庭暴力强制报告的情形,将上述群体受到家庭暴力侵害和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而无法报案的人的情形纳入强制报告范围,并增加了其他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的报告义务。
整合救助力量强化履职监督
《条例》突出联防联治、协同合作、综合治理,细化了多部门、多机构合作、协作和协助规定,相关内容体现在家庭暴力的预防、处置、受害人救助的各个章节条款。
《条例》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治共享,设立专章针对家庭暴力受害人救助作出可操作性规定,分别对临时庇护服务和临时庇护场所的设置职责、心理辅导干预和家庭教育干预措施以及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和社会救助措施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明确了对相关单位履职情况的部门监督和司法监督,形成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有机衔接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救助体系。
《条例》规定了受害人寻求庇护救助的权利,对符合条件的受害人依法给予司法救助、法律援助;明确应当对家庭暴力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多次实施家庭暴力或者因实施家庭暴力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刑事处罚的加害人,应当接受心理辅导与行为矫治;规定必要时对受害人、加害人、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进行心理辅导,推动重构和谐家庭关系,防止家庭暴力再次发生。
在对反家暴相关职能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发现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反家暴职责的,可以向其提出督促处理意见,必要时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开展督查。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部门和组织、单位不履行或者不正确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条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根据反家庭暴力工作情况,可以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预防家庭暴力的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并督促建议事项的落实。有关部门、单位不依法履行反家庭暴力工作职责,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为增强《条例》的实施效果,河北各级妇联及相关部门将开展多渠道服务,以人民调解为重要渠道,及时发现报告处置家庭暴力案件,做好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共同营造和谐的家庭氛围,促进社会稳定。
(法治日报)
版权声明:凡注明“来源:中国西藏网”或“中国西藏网文”的所有作品,版权归高原(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任何媒体转载、摘编、引用,须注明来源中国西藏网和署著作者名,否则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