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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校将持续职称自主评聘 符合条件可破格申报高级职称

发布时间:2023-01-11 15:12:00来源: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北京1月11日电 (记者 杜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联合印发《北京市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和《北京市深化实验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遵循高等学校教师、实验技术人才的成长规律,突出专业特点,完善职称评价机制,为他们量身定制清晰的职称分类评价标准,申报人可以自选代表作参与职称评审。

  据悉,本次改革后,各高等学校将完善本单位的自主评聘标准,分别面向高等学校教师、实验技术人才开展职称评审。

  健全高等学校教师、实验技术两个系列制度体系

  高等学校教师、实验技术两个系列是职称系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两类人才职业发展的重要渠道。其中,高等学校教师系列面向在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院、成人高等学校中从事教育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工作的教师开展评价;实验技术系列面向在本市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机构中从事实验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开展评价。

  本次改革明确,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设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教、讲师、副教授和教授。实验技术系列新增正高级职称,设有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实验员、助理实验师、实验师、高级实验师、正高级实验师。

  本次改革坚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实行体现高等学校教师、实验技术人才职业特点的职称评价标准。

  改革后,高等学校教师、实验技术人才可将代表性成果作为职称评审的主要内容。高等学校教师代表作可包括教学成果、教材、研究课题、项目报告、技术报告、学术会议报告、决策咨询报告、标准规范、创作作品、专利、技术合同、服务合同、投融资协议、著作、论文等。实验技术人才的代表作可包括学术著作、教材、行业标准(规范)、研究报告、项目成果、课题报告、专业论文、发明专利等。在评价中,注重代表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突出评价成果质量、原创价值和对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以及支撑人才培养情况。

  高等学校持续开展职称自主评审

  为更加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人才,本次改革坚持落实《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将高等学校教师、实验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等学校。各高等学校在评聘权限范围内,自主组织评审、按岗聘用,并承担主体责任。条件不具备、尚不能独立组织评审的高等学校,可委托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等机构进行学术评议,再由学校进行聘任。

  高等学校可以按照规定自主设置岗位,在核定的职称结构比例范围内,结合岗位空缺情况开展职称评审,并将通过评审的教师、实验技术人才聘用到相应岗位,实现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有效衔接。高等学校要加强聘后管理,科学合理设置考核评价周期,聘期考核与年度考核、日常考核相结合,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延长基础研究人才、青年人才等考核周期,把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同时,高等学校还要完善退出机制,实现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对于不符合岗位要求、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高等学校教师,可按照高等学校有关规定调整岗位、降低岗位等级直至解除聘用。

  有重大贡献或急需紧缺人员可破格申报高级职称

  本次改革建立了职称申报绿色通道,对于教育教学教研成果显著,取得省部级以上人才表彰奖励、获得省部级以上教育教学成果奖、担任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负责人、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的高等学校教师,或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和社会需求,在重点研发领域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做出重大贡献的实验技术人才以及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的实验技术人才,可放宽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高级职称评审。

  对于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高等学校教师、实验技术人才,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侧重考察实际工作业绩。高等学校中经批准兼职、在职创办企业、在岗创业、到企业挂职或开展项目合作、离岗创业的教师,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其在创新创业期间取得的业绩作为职称评审、岗位聘用的重要参考依据。

  对职称评审违规违法行为实行“一票否决”

  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会同北京市教委健全和完善职称评审监督机制,坚持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制度、结果验收和备案制度,加强对申报条件、评价标准、工作流程的监督检查,确保标准公开、程序公平、结果公正。

  实行职称自主评聘的高等学校或职称评审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评价工作,严格按照本单位制定的评价标准审核材料,规范答辩、评审工作程序,严肃职称评价工作纪律。如用人单位没有认真履行审核责任,或出具虚假证明,将依法依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实行职称自主评聘的高等学校或职称评审服务机构如违反评审程序,不能保证评审质量,将暂停其评审工作,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职称评审权,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完)

(责编:陈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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