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中院司法守护被家暴的“她”
家暴受害者精神损害赔偿获支持
北京一中院司法守护被家暴的“她”
编者按
今年3月1日是我国反家暴法实施七周年。七年来,“家暴违法”的观念逐步深入人心。对家暴“零容忍”,依法严惩施暴者,及时维护受害者是社会共识,更是司法态度。
《法治经纬》版今天聚焦司法守护“她权益”,以期公众进一步认识、认清家暴问题,提醒人们及时发现家暴现象,对一切家庭暴力说“不”。
□ 本报记者 徐伟伦
□ 本报通讯员 吴扬新
家庭暴力曾经一度被看成是“家内私事”,在隐蔽角落下藏着太多难言之隐与血泪伤痛。
随着2016年3月1日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正式施行,“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的观念得到普遍认同。2021年施行的我国民法典也将禁止家庭暴力明确写入法典,新修订的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于今年开始施行,进一步扩大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彰显了法律对家暴的“零容忍”态度。
在反家庭暴力法施行七周年之际,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结合近期所办案件选取了三个有关“她”的故事,带大家一起了解如何用法律向家庭暴力说“不”。
恋爱同居频遭辱骂
亦可以申请保护令
她与男友恋爱同居期间因性格不合、生活习惯差异较大等原因,经常发生争吵。她提出分手,男友不仅坚决不同意,还多次对她进行辱骂,甚至用红色涂料在她卧室墙上书写其姓名以示威胁,并每天给她发短信进行恐吓,扬言“分手就自杀”。
这些行为,给她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后经某三甲医院诊断,她患上重度焦虑症,必须服药治疗。为此,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随后,法院作出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信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威胁申请人的裁定。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反家庭暴力法规定执行。”法官表示,通过该条款可以看出,恋爱同居关系中存在暴力行为的,同样适用反家庭暴力法并受该法保护。
法官指出,家庭暴力不仅包括身体暴力,还包括精神暴力。实践中认定精神暴力的标准,一是侵害行为具有经常性特点,以此区别于日常生活中偶发性的争吵;二是精神伤害结果需达到一定程度。“相比于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更具有隐蔽性,其对受害方的伤害不亚于身体暴力,应摒弃只有身体暴力才是家暴的错误观念,对精神暴力也要勇敢说‘不’。”
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反家庭暴力法创设的重要制度,可以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或者再次发生。“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禁止施暴一方实施家庭暴力,以及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此外可以责令施暴一方迁出申请人住所。”法官说,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措施还包括禁止施暴一方以电话、短信、即时通信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禁止施暴一方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离婚后私密照流出
可申请紧急喊“停”
她与前夫协议离婚,未想到前夫恶意违反离婚协议约定,拒绝支付房屋分割折价款,为此双方发生争执。为了进一步威胁,前夫将二人的婚内私密照片,通过微信和一些社交平台发送给了她的朋友及家人。
为了阻止自己的个人隐私被肆意传播,她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不到24小时,她就收到了法院禁止男方违法传播个人信息的裁定。
法官表示,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作了进一步扩充。该法第29条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从多层次、多维度扩大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既有恋爱或婚姻过程中的保护,也有分手或离婚后的保护。在制止的不法行为上,既包含纠缠、骚扰妇女等行为,也包含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侵权行为。”法官说,在侵害发生的时间上还包含了侵害客观发生前但面临侵害现实危险的情况,从而在立法上实现了对妇女权益的全方位保障。
据介绍,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由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限,法官说,“根据规定不超过六个月,但在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人身安全保护令”。
无过错方请求赔偿
获得更多财产份额
她与丈夫婚后常因家庭琐事争吵,每每丈夫周末喝酒应酬回来,还会找茬与她吵架,并对她拳打脚踢。这样的日子让她忍无可忍,于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不久,她收到了法院的判决书,支持了她的诉讼请求,即准予双方离婚,孩子归她抚养,她也得到了更多比例的财产份额,并判令男方须支付她精神损害赔偿金。
“家庭暴力是离婚的法定事由,施暴方可能丧失子女抚养权,无过错方还可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法官表示,根据民法典规定,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判断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时,实施家庭暴力是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之一。同时,在审理涉家暴的离婚案件中,法院通常不会判决由施暴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在财产分割上,还会根据具体情况酌定对施暴方少分财产,以此惩戒施暴者。
此外,根据民法典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该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也就是说,遭受家暴的一方不仅可以主张因家暴行为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过错方的侵害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北京一中院家事案件审判庭庭长张琳说,家庭暴力不仅是家庭私事,也是社会公事,不仅直接危害受害人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还易引发恶性刑事案件,危害社会安全稳定。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形成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充分保障弱势家庭成员合法权益,鼓励当事人勇敢向家暴说“不”,家事法官一直在行动。(法治日报)
版权声明:凡注明“来源:中国西藏网”或“中国西藏网文”的所有作品,版权归高原(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任何媒体转载、摘编、引用,须注明来源中国西藏网和署著作者名,否则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