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隔空猥亵”,别让未成年人成“网络猎物”
据3月20日《北京青年报》报道,有一只看不见的手正在利用网络“隔空猥亵”未成年人,它会伪装成同性别的“姐姐”,用20元买不雅视频;它可能是“男朋友”,提出拍裸照、裸聊的邀请。在法律上,这种行为被称为“隔空猥亵”。2018年到2022年9月,全国范围内有1130人因为利用网络“隔空猥亵”未成年人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隔空猥亵”主要指行为人为满足性刺激目的,以互联网为媒介,打着“个性交友”“招募童星”等幌子,通过诱骗、胁迫未成年人进行“裸聊”或发送“裸照”“裸体视频”等方式进行猥亵的行为。这种行为也可以理解为传统猥亵犯罪的网络化延伸,其典型特征是超越了时间和空间限制,不直接接触相关受害人的身体,但同样会对受害人造成巨大伤害并产生严重社会危害。
此前,对规制“隔空猥亵”,司法界有过较长时间的争议。主要因为,在形式上,相关行为人、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没有直接的身体接触,这也是法律构成要件的争议之一;在后果上,受害人的心理创伤、实际伤害的界定难以统一;在证据保全方面,有些时候很难认定相关施害者“明知对方是未成年人”以及受害人是“被强迫”。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对类似新情况、新问题,司法机关也很难找到明确的依据。
近年来,各地司法机关从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不断厘清分歧、认定相关行为的性质和实际危害,最终明确,通过网络实施的非直接身体接触的猥亵行为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可以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既遂)。2018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第11批指导案例中的“骆某案”就提供了法律解读,厘清了争议,提供了指引。2021年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猥亵儿童的恶劣情节作了列举式的规定,进一步细化猥亵儿童罪从重处罚的规定,为有效治理“隔空猥亵”进一步提供了依据。
这些作为和认定,向社会传递出鲜明的信号——“隔空猥亵”本质仍是猥亵犯罪,不因山海之远而成为法治盲区,隔着网络“隐身”作恶同样会面临法律的制裁。
保护未成年人免遭“隔空猥亵”,首先要做好普法、释法,要提升公众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认知和警惕性。特别是学校和家长,要以发展的眼光看待传统犯罪的网络化延伸态势,有针对性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引导,帮助其抵御网络不良信息的侵袭以及一些人利用网络对其实施的伤害。
其次,要加强网络监管。比如,探索建立未成年人实名账号的特殊保护机制,进一步研究关键词触发系统提示响应如何更加精准、设计信息保存与修复功能时能否多一些证据保全思维等。这也是一个现实痛点——据有关办案检察官介绍,近年来,一些专项整治行动清除了海量不法账号及不法活动痕迹,虽有效净化了网络空间秩序,但也可能导致个别网络犯罪案件的聊天记录等证据灭失。在“隔空猥亵”案件持续多发的现实语境下,如何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如何升级相应的网络监管能力,重要且迫切。
任何时候,未成年人都不该也不能成为“网络猎物”。期待各界持续凝聚共识、协同发力,斩断“隔空猥亵”的黑手,给孩子营造一个更安全、更清朗、更健康的网络环境。(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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