烧山林、捉野鸟、电捕鱼 法院这样判
烧山林、捉野鸟、电捕鱼法院这样判
延庆区法院以案为例警示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临近芒种时节,在北京市延庆区的野鸭湖湿地,候鸟结伴而至,筑巢嬉水,平整肥沃的鸟粮田正孕育着新一年的庄稼果实。
6月5日,恰逢“世界环境日”,今年的主题是“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为持续护航辖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安全,延庆区法院通过涉山林、鸟类、渔业三起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例,倡导公众提升环保主人翁意识,保护生态环境,共享绿色生活。
放火罪
一村民寻求刺激多次放火烧林获刑六年半
在延庆区法院审结的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2021年6月21日13时许,李某在延庆区某村北山底及北山西梁山脊附近,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附近山上的杂草引燃,引发该山5处火情,山上油松、灌木等林木被烧毁,后火势被周边村民、防火人员、消防人员扑灭,经鉴定,造成受害森林总面积5923平方米(约8.9亩),受损林木总蓄积6.8立方米,价值损失共计人民币3400元。此后,李某又于同年6月22日、6月24日晚分别在延庆区某村西杏树地水泥路附近和另一村庄北侧田地间土路附近,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柴火垛及废弃布料后离开,该两场火势均被防火人员扑灭。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多次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公诉机关认为,李某因故意放火致使约8.9亩水土保持性质的生态公益林损毁,其中154株油松基本不具备存活能力,森林火灾直接损失人民币3400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李某承担修复生态环境费用共计人民币110360.84元,同时,判令李某承担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用共计18287.3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为寻求刺激,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关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李某实施放火行为,破坏了森林植被资源,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故以放火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判决李某赔偿修复生态环境费用110360.84元、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费用人民币18287.38元。
法院提示
放火毁林行为危害巨大,不仅短时间内致森林大面积破坏,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还会导致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丧失。该案中,法院不仅依法追究了被告人李某放火罪的刑事责任,还判决其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以确保森林生态环境功能及时有效恢复,这也是恢复性司法原则在环境资源审判中的直接适用和体现。
非法狩猎罪
三人在禁猎区、禁猎期猎捕野生鸟类获刑
另一起案例是延庆区法院审理的辖区内首例非法猎捕野生鸟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发生于2022年9月8日夜间,被告人吴某、王某、邵某三人携带热成像仪、弹弓、手电等作案工具,驾车至延庆区某村附近的树林中,非法猎捕野生鸟类4只。经鉴定,涉案野生动物为雉鸡3只、山斑鸠1只,均为“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指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价值共计1200元。公诉机关对吴某、王某、邵某以涉嫌非法狩猎罪提起公诉并附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的夜间用弹弓、热成像仪猎捕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应予惩处。另外,由于三被告人的非法狩猎行为造成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失,破坏了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三被告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当庭判决被告人吴某、王某、邵某犯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六个月至七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判决三被告人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200元。
法院提示
保护野生鸟类不仅对维护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更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首都生态涵养区,延庆水清、岸绿、河畅、湖美的生态环境为鸟类生存繁衍提供了得天独厚的优越条件,每年都会有成千上万只候鸟来延庆中转、栖息,越来越多的野生鸟类已飞入我们的“朋友圈”,与我们和谐共处。以司法之力守护生物多样性,法院在此倡导广大市民朋友爱鸟、护鸟,坚决向违法狩猎行为说“不”,以实际行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两人在延庆官厅水库水域电击捕鱼获刑
据了解,2016年3月,北京市农业局、河北省农业厅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官厅水库禁渔期的通告》,决定自2016年起调整官厅水库禁渔期,每年4月1日至8月15日在官厅水库全境实施禁渔,禁渔期间,禁止所有渔业捕捞作业。
在延庆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吴某提议和被告人李某一起到延庆区官厅水库水域电击捕鱼,二人会面后,李某开船来到官厅水库康张大桥西侧的水面上,使用由蓄电池、升压器、鱼竿自制而成的电鱼工具,非法电击捕鱼若干。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李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律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所禁用的电鱼方法捕捞鱼类,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同时,其二人行为对官厅水库水域内的生态平衡造成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吴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判决被告人吴某、李某赔偿生态修复费用5691.39元。被告人吴某、李某认罪服判,严格按照北京市鱼类增殖放流相关技术规范,购买鱼苗,以增殖放流方式对受损水体进行了生态修复。
法院提示
延庆区地处永定河流域,辖区内水域较多,不少民众有着在河边垂钓的爱好,也时有不法分子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方式非法捕捞。非法电击捕鱼作业对渔获没有选择性,电鱼机产生的电流会导致所触及的各类水生动物死亡或受损,对鱼类性腺造成损伤影响种群繁衍,还会对水体中的浮游生物和底栖动物造成致命伤害。该起案件对遏制非法捕捞行为,保护永定河流域生物链的完整,维系水生态系统稳定,促进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具有指导意义,同时也告诫公众莫因一时贪念误入歧途,勿因个人爱好触碰法律底线。
新京报记者 薄其雨 通讯员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王映雪 林益涵
版权声明:凡注明“来源:中国西藏网”或“中国西藏网文”的所有作品,版权归高原(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任何媒体转载、摘编、引用,须注明来源中国西藏网和署著作者名,否则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