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吸食“笑气”者笑不起来
银川警方精准打击涉“笑气”违法犯罪
让吸食“笑气”者笑不起来
□ 本报记者 申 东
□ 本报通讯员 申新燕
为了寻求刺激,竟约着小伙伴在KTV里吸食“笑气”,自认为不会受到法律制裁,却不曾想害人又害己。
近日,18岁的周某及其同伙吸食“笑气”时被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缉毒民警当场抓获,涉案5人被行政处罚。
“笑气”化学名称为一氧化二氮,常用于食品加工领域,用于奶油塑形的发泡剂。
“虽然‘笑气’并未被列为毒品概念管制,但人体吸食后,可以达到与毒品相似的致幻效果。因此,一些年轻人为了寻求刺激,将‘笑气’作为毒品的替代品,以为可规避法律处罚,导致快速传播。”银川市禁毒支队副支队长苏文斌告诉《法治日报》记者。
针对“笑气”多为年轻人聚众吸食的特点,前不久,银川禁毒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分析涉“笑气”违法犯罪形势,部署推进专项打击整治行动,抽调精干警力成立研判专班,整合数据资源,统筹开展全市涉“笑气”违法犯罪线索搜集分析,为精准打击提供有力支撑。
吸食者多为青少年
7月4日,兴庆区公安分局缉毒大队民警接到群众线索举报,有人在KTV包厢聚众吸毒。接到举报线索后民警迅速锁定犯罪嫌疑人周某,并展开跟踪工作。次日凌晨,办案民警发现周某携带一个纸盒和4名年轻男女进入一KTV包厢内。
办案民警告诉记者,打开包间的灯光后,发现有几个年轻人横七竖八躺在包间的沙发上“闭目养神”,包间餐桌上的餐具放得乱七八糟,餐桌上还摆放着吸食“笑气”剩余的气罐和几个气球。民警见状对这些人进行控制时,他们才如梦初醒,十分惊慌。
经调查取证,现场5人因好奇均吸食了“笑气”,“笑气”由嫌疑人周某提供。据周某供述,他在网上结识了一个网友,向他介绍“笑气”不是毒品,不受管制,吸食后成瘾危害小,但带来的兴奋刺激感和吸食其他毒品一样。在网友的教唆下,周某通过快递从网上买了几罐“笑气”,并约来朋友一起“尝鲜”。
无独有偶。近日,贺兰县公安局广辟线索来源,循线追踪,深挖细查,先后抓获2名非法使用“笑气”人员,收缴3个储存罐及多个吸食工具。
苏文斌告诉记者,从案件侦办情况来看,吸食者多为年轻人,对“笑气”的危害性认识不足,以为法律未列为毒品管制,其现实危害就不大,容易被诱骗吸食。
“同时,目前对吸食‘笑气’者只能治安处罚,一些青少年认为违法成本低,故而为寻求刺激铤而走险。”苏文斌说。
认识不统一打击难
虽然银川警方近期接连破获了3起吸食“笑气”的案件,且都以治安案件进行了处罚,但在司法实践中,打击这类案件还存在诸多难点。
苏文斌介绍说,2019年,公安部禁毒局将“笑气”案件纳入目标案件管理机制,2020年8月,公安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切实加强“笑气”管控工作的通知》,并纳入执法考核,但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对案件处理认识不统一。禁毒部门将贩吸“笑气”案件视为毒品替代物进行处理,法制部门对“笑气”违法犯罪行为认定尚无共识。在实际操作中,银川警方多以“非法经营罪”和“妨害药品管理罪”进行行政处罚,打击力度有限。
打击吸食“笑气”案件存在发现难、检测难等难题。苏文斌对记者说,“笑气”在人体内停留时间短,灭失快,不像其他毒品,可以通过尿检、毛发检测等手段,即使过了很长时间也可以固定证据。对已吸食“笑气”人员无法认定和追溯吸食史,打击处理吸食行为困难。
“上述查处的3起案件,都是当场抓获嫌疑人吸食‘笑气’的证据,如现场装有‘笑气’的气罐,购买‘笑气’的支付交易凭证,以及嫌疑人在朋友圈里吸食‘笑气’后炫耀的视频,才将这3起案件办成了铁案。”苏文斌说。
出台意见指导办案
为规范涉“笑气”行政案件办理,明确证据标准,提高执法质量,今年8月,银川市公安局专门印发《关于涉“笑气”警情的处置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针对“笑气”作为毒品替代品在社会上蔓延的态势,从保护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身心健康出发,强化了禁毒部门的主动担当,同时在现有法律条件下为加强“笑气”治理提供了操作流程。
针对涉“笑气”案件搜集固定证据难问题,《意见》不仅详细列举了现场依法取证的要点,比如现场发现的“笑气”可疑物,应当现场拍照、清点、封存,带至公安机关办案场所保管,并制作笔录。封存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避免破坏相关痕迹。对“笑气”可疑物清点、封存等,应当有嫌疑人员或见证人在场。同时,对证据收集,如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都做了详细列举说明。
苏文斌说,针对涉“笑气”定罪量刑难问题,《意见》对以非法使用危险物质予以处罚的情形进行了列举。对违法嫌疑人本人拒不承认吸食行为的,但同时符合现场查获压缩的或液化的“笑气”的;违法嫌疑人本人供认储存或携带压缩的或液化的“笑气”,且准备用于自己或他人吸食的事实的,以非法储存或携带危险物质予以处罚。(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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