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部行政法规被修改、废止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进行解读
中新网北京8月22日电 (记者 郭超凯 邢翀)日前,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14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1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此进行相关解读。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国务院部署开展了行政法规专项清理工作。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司法部会同有关部门对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
具体来看,此次修改和废止的行政法规主要包含以下四方面:
一是修改了国际海运条例、道路运输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认证认可条例、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船员条例7部行政法规,取消国际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业务审批等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等行为的罚款,下调对违反条例拒绝调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调查等行为的罚款数额或罚款起罚数额,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更好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是修改了发票管理办法、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4部行政法规,明确电子发票的法律效力、稳步推进发票电子化改革,建立设立、调整海洋观测站(点)备案制度等规定,以进一步提高行政管理效能,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三是修改了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3部行政法规,与民法典、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烟草专卖法等法律规定做好衔接。
四是废止了《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该办法规定的主要内容已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等原则被相关法律法规替代,且部分内容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
谈及此次修改、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特点和成效,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一是政务服务和监管执法更加优化。《决定》取消和调整了一批不合理罚款事项,取消了部分许可事项或者下放了许可事项层级,简化了有关手续和证明材料,提高政府服务便利化水平,增强企业和群众获得感。
二是罚款规定制度设计更加科学。对部分罚款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增加不同的罚款档次,分类细化,并降低了部分罚款事项的起罚数额和罚款数额,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过罚相当、宽严相济,推动行政处罚更加公平公正。
三是生态保护法规制度更加严格。为进一步加强长江生态保护,根据近年来长江采砂管理工作需要,修改完善采砂船舶集中停放,砂石运输、收购、销售,采砂管理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制度措施,确保长江采砂管理规范有序。
四是法律法规衔接更加有效。强化法律制度衔接配套,根据民法典、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对有关行政法规规定进行调整修改,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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