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立法机构:招募未成年人赴境外犯罪最重判十年半
中新社台北5月9日电 台湾地区立法机构9日三读修正通过“组织犯罪防制条例”部分条文,意图使他人出境外实行犯罪、而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组织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2000万元(新台币,下同)以下罚金。若招募对象未满18岁,刑期将加重一半,最重可处十年半。
综合中央社、中时新闻网等台湾媒体报道,台立法机构三读通过条文增订“境外招募犯罪组织罪”,意图使他人出境外实行犯罪、而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组织者,从现行的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上修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2000万元以下罚金。若招募对象为18岁以下未成年者,刑期将加重二分之一;具有公务员身份或经选举产生的公职人员身份,若犯发起、主持、操纵或指挥犯罪组织,以及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组织,刑期同样加重二分之一。
另外,三读通过的条文还扩大了没收范围,若犯上述罪行者,其参加、招募、资助之组织的所有财产,除应发还给被害人者外,应予没收。原“经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确定者”不得登记为公职候选人的相关规定,也在此次修法中修正为“经有罪判决确定者”就不得登记。
国民党籍民意代表洪孟楷表示,犯罪形态不断推陈出新,尤其是去年让台湾民众深恶痛绝的、把民众骗到境外从事犯罪、性剥削、劳力剥削,甚至有被害人变成加害人的情况,情形非常可恶,要严刑重罚。他还呼吁,从源头管制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指导,呼吁台当局要努力遏止网络诈骗。(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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