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信心促就业 中国继续公布税费优惠政策
中新社北京8月3日电(记者 赵建华)中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近日陆续公布一批税费优惠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稳预期、提信心、稳就业。
其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公告,明确了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者,如果从事个体经营,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人民币,下同)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同期,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者,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也公布了类似上述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
与上述政策同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还陆续公布了多项税收优惠政策延续优化至2027年底,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其中,多数政策是对今年底到期优惠政策的延续。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教授李旭红分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中央部门近日公布的税费优惠政策,重点聚焦中小微企业发展和与其相关的金融、就业支持。这些政策原定大多在今明两年到期,如今延续至2027年底。今后四年多的时间里,这些税费优惠政策将形成合力,助力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提升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活力,改善其经营状况,充分吸纳就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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