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管理人获准内地履职
内地和香港的司法协作迈出坚实一步!近日,深圳中院对全国首例申请认可和协助香港破产程序案作出裁定:认可森信洋纸有限公司(下称“森信公司”)香港破产程序,认可其香港管理人身份。自此,香港清盘人有权作为森信公司的代表,在深圳中院协助下,在内地开展破产清算的各项工作。
森信公司1981年3月在香港注册成立,主要业务是工业用纸制品贸易和物业投资。因母公司陷入流动性资金危机,森信公司出现经营困难。经股东决议,2020年8月,森信公司启动债权人自动清盘程序,委任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的黎嘉恩和何国樑作为清盘人处理清盘事宜。
2021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开展认可和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试点工作的意见》,深圳是试点地区之一。在清盘过程中,清盘人发现森信公司在深圳还有多项资产,为接管并处置相关资产,清盘人请求香港高等法院向深圳法院商请司法协助。
8月30日,深圳中院收到认可和协助申请。“由于内地与香港‘一国两法域’的制度特征,两地破产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存在差异,审理这起‘全国首案’,准确适用《试点意见》、积极对接两地规则是重中之重。”深圳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介绍,深圳中院从管辖权问题入手,调查明确深圳为森信公司在内地的主要财产所在地后,认定深圳中院对该申请具有管辖权。
在内地与香港法律规定的“交集”范围内,深圳中院确定了香港清盘人在内地的履职事项,并明确香港清盘人应按照深圳法院破产财产网络拍卖规定对森信公司财产进行处置,确保清盘人在内地公开透明履职。
“我们不仅在立案程序和材料要求上得到了深圳中院的针对性辅导,内地法院便捷的线上听证和电子签名等手段,也让我印象深刻。”黎嘉恩说,案件的办理结果受到森信公司和债权人的一致肯定。
近年来,内地和香港司法互认协助呼声不断。法律界人士认为,森信公司破产案在实践层面开启了两地破产案件双向合作的破冰之旅,对大湾区营商环境提升释放了积极的信号,是推进高水平开放的有力司法举措。(记者/尚黎阳 杜玮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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