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部公共数据领域地方性法规3月1日起施行
数据作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已成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新动能。作为数字化改革先行省,为“数据”立法正当时。
1月21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3月1日起《条例》将正式施行。这是全国首部公共数据领域的地方性法规,也是保障浙江省数字化改革的基础性法规。1月24日,浙江省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新闻发布会介绍《条例》的相关情况。
激发要素价值
让数据依法有序流动
2021年2月,浙江全面启动数字化改革以来,公共数据为党政机关整体智治、数字政府、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法治五大系统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撑。
《条例》为浙江全面激发数据要素活力按下“加速键”。《条例》里的公共数据,指的是本省国家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运营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产生的数据。
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是浙江数字化改革的一大创举。此次,《条例》赋予了其法律地位,提出六个方面一体化建设要求,包括建设一体化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一体化共享开放通道,构建一体化数字资源系统,建设一体化数据资源体系,建立一体化数据目录体系,建设一体化数据标准体系。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一级巡视员尹林说:“明确公共数据平台建设规范,夯实了数字化改革底座。”
为了保证公共数据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条例》提出要完善公共数据收集归集规则,提高公共数据质量。建立数据校核更正机制,规定当事人提出数据准确性、完整性校核申请以及有关部门发现数据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不同部门之间数据不一致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校核完毕。要求建立健全数据全流程质量管控体系,及时更新失效或已变更数据,实现问题数据可追溯可定责。为了充分发挥数据在精准应对突发事件中的作用,规定为了应对突发事件,相关部门可以要求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提供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数据。
根据各方意见,《条例》制定过程中,重点把握改革与立法、公共数据充分流通与个人信息有效保护、公共数据高效利用与保障数据安全三大关系。尹林表示,《条例》彰显浙江深入推进数字化改革的决心,有利于突显数字化改革的重要地位,能够进一步突显数字化改革作为浙江新发展阶段全面深化改革总抓手的地位。此外,有利于汇聚各方智慧,科学设计公共数据治理制度,推动数字化改革目标落地落实。
“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
给出全国引领性的浙江解法
丰富的公共数据,使群众和企业享受到更好的公共服务。《条例》聚焦破解部门间信息孤岛、提升数据质量、赋能基层、保障安全等共性难题,给出了具有全国引领性的浙江解法。
《条例》确定了公共数据“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为进一步保障该原则落实,《条例》规定,规范共享属性的确定程序,规定列入受限共享数据的,应当说明理由,列入不共享数据的,应当提供法律依据。建立共享属性争议解决机制,规定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对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确定的共享属性有异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本级政府决定。为了提高数据共享及时性,明确共享数据的审核时限和审核程序。限定共享数据的使用范围,规定通过共享获取的数据仅用于本机构履行职责需要。
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如何管好、用好如此庞大的数据?《条例》主要规定了四项制度:要求分类开放,根据风险程度,将公共数据分为无条件开放、受限开放、禁止开放数据三类;明确开放范围和重点,优先开放与民生紧密相关、社会迫切需要等方面的数据;规定开放属性确定机制,科学确定开放属性,并明确争议解决机制;明确受限开放条件和要求,落实安全保障措施。
为了充分释放数据红利,更好培育大数据相关产业,《条例》建立了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制度,规定政府可以授权符合安全条件的单位运营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单位对利用公共数据加工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可以获取合理收益。同时,为了保障授权运营过程中的数据安全,《条例》规定,授权运营协议应当明确数据安全要求,授权运营单位应当依托公共数据平台加工数据,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授权运营的原始数据,并要求省有关部门制定授权运营具体办法,明确授权运营单位的安全条件和运营行为规范等内容。
随着《条例》的审议通过,公共数据的收集和归集、共享、开放和利用将有章可循,让公共数据带来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实现同频共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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