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测总费用不得超过15元/人次
3月17日,记者从省医保局获悉,我省出台新冠病毒抗原检测价格项目,明确,自3月25日起,山西省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新冠病毒抗原检测项目,检测总费用不得超过15元/人次,其中检测服务费用5元/人次,抗原检测试剂(含采样器具)零差率销售。
为服务新冠病毒疫情防控需要,支持基层开展新冠病毒抗原检测工作,日前,省医保局牵头会同省卫健委制定印发《关于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增设了新冠病毒抗原检测价格项目。通知明确要求,公立医疗机构针对不以疾病诊疗为目的的新冠病毒抗原检测,不得收取门诊诊察费(含方便门诊和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收取的一般诊疗费);患者自测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收取“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的检测服务费用;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抗原检测服务,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体现保本微利;各地医保部门、卫健部门负责督促医疗机构严格执行价格管理政策规定。(记者高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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