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公布5件生态环境违法案例 一企业委托无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
人民网扬州3月23日电 (张玉峰)日前,扬州市生态环境局公布5件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其中,扬州一企业委托无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最终企业主要负责人被行政拘留。
扬州江淮电气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废气治理设施案。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对用电监控系统实时数据分析的通报,发现2021年1月18日-19日,扬州江淮电气有限公司部分生产线废气治理装置疑似未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总时长达15小时20分钟。2021年1月19日,扬州市宝应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存在问题进行调查,经核实,该公司部分生产线生产时,负责处理尾气的装置风机因故障停运,部分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2021年4月19日,扬州市宝应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对该单位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十五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扬州市邗江区香巷路李某等人涉嫌非法倾倒、填埋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2020年12月11日晚,扬州市邗江生态环境局接到电话反映,邗江区甘泉服务区内有7辆货车,疑似转运、填埋危险废物。扬州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公安部门、属地政府等立即锁定倾倒地点并对填埋区域进行现场核查。经采样检测,香巷路填埋物属于危险废物。2020年12月25日,扬州市邗江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将该案件移送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目前涉案人员已被检察部门提起公诉,同时要求当事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原高邮市助剂厂涉嫌违法填埋危险废物案。2020年10月,群众举报“反映原高邮市助剂厂非法填埋固体废物”。扬州市高邮生态环境局联合公安部门和属地政府,对原高邮市助剂厂非法填埋固体废物情况进行调查,经核实,违法事实存在。原高邮市助剂厂违法填埋固废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之规定。2021年4月6日,扬州市高邮生态环境局以原高邮市助剂厂涉嫌非法倾倒危险废物3吨以上为由向高邮市公安局移送了案件线索。2022年1月20日,高邮市检察院已就原高邮市助剂厂涉嫌污染环境案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江苏万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私设暗管偷排废水案。2021年4月1日,扬州市仪征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废水收集池内放置有潜水泵,将未经处理的废水通过潜水泵和连接的一根软管排放至厂内雨水井。经监测,雨水井内磷酸盐浓度、悬浮物浓度均超标。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2021年4月6日,扬州市仪征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私设暗管偷排废水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2021年7月15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扬环罚〔2021〕03-33号),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30万元。
扬州易思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委托无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案。经查,扬州易思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切削液桶(危险废物代码900-041-49)和废导轨油桶(危险废物代码900-249-08)擅自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处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规定。扬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向该公司下达了扬环罚字〔2021〕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罚款60万元,并将其主要负责人移送公安部门处以五日的行政拘留。作为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对危险废物的规范管理负有法律义务,应切实履行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擅自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依法将受到60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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