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7月1日起施行
人民网石家庄3月31日电 (林福盛)“预防与规范处理医疗纠纷,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保护患者、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在昨天上午举行的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上,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马桂旺介绍《河北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相关情况时说。
3月30日,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北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该条例将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河北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共七章六十二条,从医疗纠纷的预防、处理、应急处置以及医疗责任保险、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全面规范。
在强化医疗纠纷预防机制建设方面,条例强化了政府职责,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和平安建设考核指标体系;加强多元化解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发挥医疗纠纷调解人民委员会调解优势,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推动建立完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规范诊疗活动;细化医患协商沟通机制,建立健全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的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方便患者投诉或者咨询。
在规范医疗纠纷处理方式方面,条例规定了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可以选择解决的五种途径,鼓励当事人优先选择成本较低、对抗性较弱、有利于修复关系的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发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化解医疗纠纷的主要渠道作用,加强对医调委的规范管理,细化医调委职责;对调解的具体程序、医疗损害鉴定等都进行了规范,使纠纷的调解处理工作各个环节都有法可依。
在加强医疗纠纷应急处置方面,条例完善安全防范措施,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建设,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在三级医院设立警务室,做好警医联动工作,保障医务人员执业和患者就诊安全;对于聚众占据医疗机构的“医闹”行为,由公安机关及时进行处置。
在健全保险等相关保障措施方面,条例推动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或者建立、参加医疗风险基金,利用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等风险分担形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保险监管机构加强监督管理,指导承保机构做好保险理赔与人民调解的工作衔接,承保机构加强与医疗机构、医调委的沟通配合,建立快速有效的医疗纠纷调解及时理赔机制,促进医疗纠纷便捷、高效化解。
马桂旺表示,条例规范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相关法律责任;强化了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及有关人员出具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法律责任,对于医疗纠纷中人民调解员违法索取、收受财物、泄露医患双方个人隐私以及编造、散布虚假医疗纠纷信息等违法行为进行了规范,增强了条例的刚性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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