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鼓励融资担保体系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
人民网南京6月15日电 (张瀚天)6月15日,江苏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充分发挥融资担保体系作用更大力度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41号)(以下简称“41号文”),通过四个方面、十条具体举措,发挥融资担保体系增信分险的功能和作用,切实增强融资担保机构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帮助小微企业、“三农”等领域市场主体纾困解难。
稳住“菜篮子”
融资担保机构补贴最高上浮50%
据悉,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数量大、分布广、信用记录不足、抗风险能力弱,尤其是受疫情的影响冲击更为明显。“41号文”的出台,主动回应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关切,积极营造良好的融资生态,切实提高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可得性,有效降低综合融资成本,有助于市场主体增信心、稳预期、谋发展。
在政策保障和资金投入方面,“41号文”提出,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优化融资担保降费奖补等政策,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优先为贷款信用记录和有效抵质押不足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提供担保增信。财政对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的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担保费率不超过1.5%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其承担的担保责任比例最高给予年化1%的担保费补贴。
其中,担保对象为粮油生猪及“菜篮子”等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农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担保费补贴标准最高可上浮50%。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融资担保机构,江苏省财政最高给予新增注册资本额2%的奖励,引导和支持融资担保机构补充资本金,进一步提升支小支农服务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出台资本金补充和担保费奖补等政策,给予“三农”主体部分或全部担保费补贴,切实将支小支农业务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
“41号文”还提出,完善风险分担补偿机制,发挥江苏省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池作用,健全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级再担保机构、融资担保机构、银行等多方风险共担机制。对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参与风险分担的担保业务,资金池按照再担保机构实际承担代偿责任的60%给予补偿。对支小支农业务规模和占比保持较快增长、担保费率持续降低的,江苏省财政适当上浮补偿比例最高至70%。对引领示范作用较强、支持小微企业、“三农”、科技创新成效较为显著的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单户金额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及以下担保业务的,江苏省财政试点按担保机构实际承担代偿责任的30%给予补偿。
深化机制突出激励
力争带动优惠贷款投放规模超1000亿元
“41号文”在突出正向引导激励方面,提出促进担保业务创新等多条举措。比如,用好江苏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政策,优化贷款风险分担补偿机制,推广“小微贷”“苏农贷”等新型政银担合作专项贷款产品,2022年力争带动优惠贷款投放规模超过1000亿元,重点发展信用贷、首贷。支持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三农”主体应急转贷资金提供担保,减轻市场主体周转资金压力,及时纾困解难。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与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合作,努力满足多样化金融需求。
在深化银担合作机制方面,引导银行降低银担合作门槛、放宽合作条件,结合融资担保机构年度监管评级等情况,减免收取保证金;鼓励银行根据担保公司实际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计算担保责任余额,通过银担“总对总”批量担保等产品扩大合作业务规模。“41号文”还指出,推动科技赋能借助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发挥省和设区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企业征信服务机构的作用,提升融资供需精准匹配和行业整体风险防控能力。
扩占比增数量
形成江苏三级融资担保体系
在做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方面,“41号文”强调,强化支小支农定位,督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坚守准公共定位,严格以支小支农为主业,原则上单户1000万元及以下的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不低于80%,其中单户500万元及以下的业务占比不低于50%。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不得偏离主业盲目扩大业务范围,不得为政府债券发行提供担保,不得为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提供增信,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严禁违规对外放贷。鼓励优先为首贷户贷款提供担保,支持粮食企业融资。
加快构建分支机构覆盖江苏80%农业大县的农业信贷担保服务网络体系,让更多“三农”主体享受到优质担保服务。强化绩效评价导向作用,重点围绕支小支农业务规模户数、占比、增量以及放大倍数、担保费率等方面开展绩效评价,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分档最高给予200万元奖励。此外,充分发挥省级再担保机构纽带作用和示范效应,带动更多融资担保机构纳入再担保合作范围,实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纳尽纳,形成“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级再担保机构—市县融资担保机构”三级融资担保体系,着力构建覆盖江苏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支小支农业务为主的再担保体系。
此外,“41号文”还要求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同时健全尽职免责机制,研究制定江苏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尽职免责工作指引,借助外部专家等专业力量做好尽职免责的调查、认定和处置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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