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总会计制度试点方案》出台
山西省是全国财政总会计制度试点省份之一,省财政厅日前出台《山西省财政总会计制度试点方案》,对试点范围时限、主要内容、实施步骤、保障措施等6个方面作出安排部署,探索出一条符合实际、进程可控的制度试点推进路线,为试点任务高质量完成提供坚实制度保障。
制度试点创新性、政策性、技术性强,基于稳妥的原则,我省选定省本级,太原市本级、运城市本级、长治市本级,晋源区、闻喜县、襄垣县、介休市等8个地区全面开展试点工作。
试点工作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为2022年7月底前,以前期各项准备为主,重点在制度、系统及重难点问题等方面寻求突破。第二阶段为2022年8月底前,在“制度+技术”支撑下做好新旧制度对照衔接。第三阶段为2023年3月底前,严格新制度规定开展2022年度日常经济业务事项及年终结账结算。第四阶段为2023年4月底前完成制度试点效果评估。
规划方面紧扣“统筹”谋落实,建立统筹协调机制,成立财政总会计制度试点领导小组,全面统筹和组织试点工作。对股权投资、应收非税收入、应收(应付)主权外债转贷款等重点事项明确职责分工,重点研究确定股权投资、应收股利等核算方法和标准,理顺应收非税收入核算数据来源。
下一步,省财政厅将按照方案规划路径有序推进,进一步与试点市县密切配合,及时总结试点遇到问题困难以及解决问题的经验,协调推进制度试点任务落细落实,确保2023年4月圆满顺利完成试点工作,为明年全国推广新制度执行提供有益经验。(记者任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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