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加强售卖“五类药品”及购药人员监测工作
本报讯 (记者 徐颖)7月12日,记者从省药监局获悉:日前,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台《关于售卖“五类药品”及购药人员监测工作的通知》,旨在进一步做好零售药店售卖退热、止咳、抗病毒、抗生素、感冒“五类药品”实名登记、信息上报以及购药人员监测工作。
《通知》明确,零售药店要严格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相关规定,切实使用好“陕药通”,落实“五类药品”售卖管控实名登记制度,充分发挥药店“哨点”作用。未出现本土疫情时,零售药店在做好对进店购药人员严格落实扫码、测温、戴口罩等疫情防控措施基础上,且在做好实名登记并上传“陕药通”前提下,可销售“五类药品”,购药人员无需提供核酸检测阴性证明;零售企业网站、平台可恢复网络销售,网售“五类药品”须严格执行实名登记相关工作要求,确保网售药品全程可追溯。出现本土疫情后,零售药店在做好扫码等疫情防控措施、基本问询等工作基础上,要对购买“五类药品”人员进行实名登记并由当地疫情指挥部将相关登记信息推送辖区街道(社区)管理,及时督促健康码异常、身体不适等用药人员在24小时内完成核酸检测。同时,我省互联网上禁售“五类药品”,线下零售药店一律不得接受“跑腿”等平台代买订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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