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进一步惩治违法违规组织非税收入
为确保各项减税降费政策落地落实,坚决遏制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日前,省财政厅下发《关于进一步惩治违法违规组织非税收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级财政、执收部门建立健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惩戒机制,并在有关重点领域定期开展专项整治,杜绝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通知》要求各级财政、执收部门(单位)严格依法依规组织收缴非税收入。严禁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违规变更收费项目,变更收费标准,不执行取消、停征、免征、降标等降费政策;强制或变相向市场主体购买服务并收费,特别是对应免费开放的电子政务平台变相收费;只收取费用而未提供相应服务,向市场主体摊派建设任务和资金,或以赞助、捐赠、无偿借款等名义变相摊派;为违法违规收费开具财政票据和将违法违规收费确认为财政收入,通过与单位预算安排挂钩方式以费促收以及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其他违法违规收费问题。
执收人及其主管人员为其违法违规收费承担直接责任。执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为其违法违规收费承担主体责任;执收部门直接违法违规收费的,执收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承担主体责任。执收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对所属执收单位违法违规收费承担监管责任。财政部门对同级执收部门及单位违法违规收费承担监管责任。上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违法违规收费的监督检查。
《通知》要求建立健全惩戒机制。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属于财政违法行为的,由财政部门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违法违规收费除财政处罚外、需其他行政处罚的,由相关执收部门在职权、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进行处罚。违法违规收费需人事免职的,移交组织人事部门按程序进行处理。违法违规收费涉嫌党风党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调查、处理。违法违规收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此外,要求各级财政、执收部门要在公安、自然资源、住建、交通、农林水、人防、法院、市场监管、银保监、证监等涉企收费的重点领域定期开展违法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要边整边改,举一反三,做到令行禁止。(记者任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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