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拟出新规:未戴安全头盔驾、乘电动车最高可罚50元
9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草案修改稿拟规定,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此外,互联网电动车企业应根据需要为所属电动自行车购买第三者责任险、驾驶人员人身伤害意外险等相应的保险。
公开电动车强制性产品认证查询途径
为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及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的监管,草案修改稿规定,对电动自行车及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进行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桩等有关产品质量以及生产、销售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邮政管理、财政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电动自行车管理有关工作。
电动自行车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口商应当委托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认证机构,对其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的电动自行车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电动自行车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信息的查询途径。
省外非标车不得在我省上道路行驶
草案修改稿对取得外省临时通行标识的电动自行车上我省道路行驶作出规范。根据规定,在《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实施前购买、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发放临时通行标识。临时通行期限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年,各设区的市可以就具体期限作出规定。取得临时通行标识的电动自行车,在临时通行期限内上道路行驶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临时通行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在省外取得临时通行标识且超过其有效期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草案修改稿明确,驾驶人和乘坐人应当规范佩戴安全头盔。设区的市可以就佩戴安全头盔的具体管理措施作出规定。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企业应为共享电动车购买三者险等保险
随着共享电动车在城市的普及使用,随之而来的许多衍生问题也成为大家普遍关注的焦点。草案修改稿规定,从事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业务的企业,应当落实主体责任,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投放区域、数量并采用技术手段进行定点投放;随车提供安全头盔,定期消毒、维护、增补;根据需要为所属电动自行车购买第三者责任险、驾驶人员人身伤害意外险等相应的保险;配备必要管理人员,做好电动自行车的规范投放和有序停放工作。从事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业务的企业应当加强对车辆的日常检测和维护。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挤占人行道、车行道、绿化道等道路、区域停放的,运营企业应当及时清理。
禁止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近年来,因私拉乱拉电线给电动自行车充电、骑车进电梯上楼充电引发的火灾事故时有发生。草案修改稿明确,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建筑物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停放、充电。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载人电梯。
擅自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妨碍安全疏散或者消防车通行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汪玉茹 记者 叶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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