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党建促基层治理能力提升】首批55项行政执法权月底前下放乡镇(街道)
今年10月底前,我省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11个领域的55项行政执法职权将下放给1278个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使,并由其依法行使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实行综合执法。此后,露天焚烧秸秆、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生活垃圾、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等违法行为都将由乡镇、街道进行执法。10月13日,记者从省司法厅获悉,为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向基层延伸,落实省委抓党建促基层治理能力提升行动要求,省政府办公厅已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标志着我省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已进入新阶段,将加速推进。
基层治理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石,是提升社会治理有效性的基础。以《决定》的形式赋予乡镇(街道)行政执法权,是我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巩固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增强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能力,提升基层治理水平的重要举措。对于解决乡镇(街道)“看得见却管不着”问题,逐步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决定》明确,省政府将直接面向人民群众、量大面广、由乡镇(街道)管理服务更方便有效的部分县级人民政府部门行政执法职权下放至有效承接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同时明确,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队)以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名义开展执法工作。
省司法厅相关负责人表示,省司法厅将做好统一汇总各市审核的乡镇赋权情况报省政府备案、会同省有关部门对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定期组织评估和下放职权动态调整的意见报省政府决定、《决定》外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拟下放乡镇(街道)的法制协调等工作。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全方位监督,协调推进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确保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赋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记者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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