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三部门出台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
城镇供水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水价
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阶梯水价设置应当不少于三级,级差按不低于1:1.5:3的比例安排
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本报讯 (记者 吴莎莎)11月3日,记者从省水利厅获悉: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省水利厅日前联合印发《陕西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用水双方合法权益,促进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加快区域城镇供水事业高质量发展。
《细则》共分七章三十八条,涉及城镇供水水价制定与分类计收、定价程序与信息公开、价格执行与监督等方面。
《细则》明确,城镇供水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水价。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阶梯水价设置应当不少于三级,级差按不低于1:1.5:3的比例安排;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各地可以根据区域实际情况,实行容量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或季节性水价。同时,对于水价不到位导致供水企业难以达到准许收入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相应补偿。
《细则》要求,城镇供水应当装表到户、计量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新增建设项目用水必须装表到户,具备条件的应当安装智能水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成本监审,并实行供水成本公开。环卫绿化、生态景观、消防等用水应优先利用再生水,因条件限制需要使用城镇供水的,应当按照实际用水量支付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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