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合肥市消防条例》 元旦施行
12月21日,记者从合肥市消防支队获悉,新修订的《合肥市消防条例》(下称《条例》)将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合肥市住宅小区将按规定配套建设电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公共聚集场所营业期间应每两小时开展一次防火巡查。
新修订的《条例》明确了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站按照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开展消防安全日常巡查、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应急疏散演练、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等工作。
对于出租房屋、施工现场、人员密集场所等火灾隐患集中的区域,《条例》也进一步强化监管力度。其中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防火检查,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当每两小时至少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养老机构,福利院,寄宿制的学校等有夜间住宿和经营的场所或单位,还要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夜间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在预防火灾方面,《条例》针对液化石油气使用、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等社会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增设相应条款,制约违法行为。《条例》规定,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违反规定存储或者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禁止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建筑物地下空间内使用或者存储液化石油气,违规且拒不整改的单位或个人将分别面临最高10万元和1000的罚款。
此外,住宅小区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其他建筑物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条例》还提出要建立消防救援队伍职业荣誉保障体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落实对消防救援人员在教育、医疗、住房、就业安置、抚恤以及子女教育、配偶就业安置等方面的优待保障政策。
专职消防队员的待遇水平应当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所从事的职业相适应。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消防组织的组建单位,在聘用符合条件的人员承担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等工作时,应当优先聘用具有消防专业技能和消防工作经验的人员。(记者 朱汗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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