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补助
本报讯 (记者 孟珂)“乙类乙管”后,新冠患者如何享受医保报销?1月8日,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贯彻落实“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优化医保支付政策、提高基层报销水平、扩大医保药品范围、推进移动支付结算等方面优化政策,确保人民群众平稳渡过感染高峰期。
优化医保支付政策,确保患者救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执行前期费用保障政策,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各级财政给予补助,其中中央承担60%,省级承担20%,市县承担20%。该政策以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提高基层报销水平,推进分级诊疗。统一新冠病毒感染门诊保障待遇,对二级及以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门急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对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门急诊费用,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为70%,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扩大医保药品范围,执行临时目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中新型冠状病毒治疗药品延续医保临时支付政策,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试行第十版)》中的目录外药品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按甲类管理。我省临时纳入的药品按乙类管理。加快治疗性院内制剂医保准入工作,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用于新冠疫情防治的医疗机构院内制剂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推进移动支付结算,加快系统建设。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及时公布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名单,对于准许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开放的互联网首诊服务,按规定为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的患者、符合《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居家的,在线提供诊疗服务,为其在“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提供医保移动支付结算服务。新增互联网首诊诊查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遵循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按我省现行门诊诊查费标准收取,报销标准与线下保持一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复诊服务,仍按照现行互联网复诊报销政策执行。
《通知》还对及时维护医保编码、做好价格管理工作、优化经办服务流程、完善协同联动机制作出明确规定。
版权声明:凡注明“来源:中国西藏网”或“中国西藏网文”的所有作品,版权归高原(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任何媒体转载、摘编、引用,须注明来源中国西藏网和署著作者名,否则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