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今日正式实施
人民网成都3月1日电 (王洪江)3月1日,“《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新闻发布会”在成都举行。会上,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杨阖,四川省自然资源厅专职副总督察杨伟,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书记廖蔚,分别解读《实施办法》的内容,并回答记者关心的问题。
会上,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杨阖介绍,2022年12月2日,《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经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于今日正式施行。
土地制度是国家的基础性制度,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全社会高度关注。据了解,《实施办法》自1987年制订以来,先后经历了4次修正和2次修订,为四川省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
此次全面修订,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一是贯彻土地管理上位法修改的需要。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土地管理法在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2021年9月1日施行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进一步细化了相关规定,落实授权要求,增强可操作性。为确保上位法在四川省顺利施行,维护法制统一,亟需对《实施办法》进行修订。
二是落实国家重大决策部署的需要。党中央、国务院始终把土地问题作为关系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关系国家长治久安、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大事来抓,先后作出战略部署,提出了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等要求。进一步完善四川省土地管理制度,是适应新时代新形势新任务的必然要求。
三是提升四川省土地管理法治化水平的需要。近年来,随着四川省土地管理改革发展的不断深入,原《实施办法》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土地管理工作实际。实践中,四川省部分地区开展的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在这些方面都形成了一些成熟的经验和好的做法,有必要及时予以总结并将经实践检验的制度成果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为土地管理工作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据介绍,修订后的《实施办法》主要内容共八章八十条,包括总则、国土空间规划、耕地保护、土地转用与征收、建设用地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及附则。主要有以下七个方面内容。
(一)严守耕地保护红线,细化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管控“非粮化”。《实施办法》根据上位法作出细化补充。一是明确政府的耕地保护主体责任。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并建立责任目标年度考核制度。二是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禁止违规占用耕地开展绿化造林、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挖田造湖造景等活动。三是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建立补充耕地指标省级统一交易制度,规范省域内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四是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激励机制。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对履行耕地保护责任的主体进行奖励和补助。五是发挥基层政府在土地撂荒整治中的作用。要求县、乡级政府鼓励、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恢复闲置、荒芜的耕地耕种,防止土地撂荒。
(二)完善土地管理体制,压紧压实土地管理共同责任
为进一步压实各方监管责任,《实施办法》对土地管理体制进行了调整优化。一是明确各级政府的土地管理职责。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乡镇政府依法做好土地管理相关工作。二是明确政府各部门的土地管理职责。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土地管理和监督,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的改革、管理以及耕地质量管理等有关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土地管理相关工作。三是根据机构改革的要求,结合工作的实际,赋予区政府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国土空间规划、耕地保护、土地转用与征收、建设用地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相应的权限,确保权责统一。
(三)聚焦“多规合一”,全面构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这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部署。《实施办法》对此作出专章规定,明确了国土空间规划的法定地位、效力、分类和编制内容等,强调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在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前,应当先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对于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乡村地区,规定由乡镇政府组织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规划。此外,进一步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的刚性,将原批准机关批准修改的情形严格限定在国家战略、重大政策、行政区划调整,国家和省重大建设等方面。
(四)规范土地征收,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实施办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吸收借鉴我省征地制度改革试点经验,细化完善征地程序和要求,合理确定补偿标准和方式,确保征地程序公开民主,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如在完善土地征收程序上,规定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应当由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确认;经听证修改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按原有的途径予以公告;将市、县级政府应当召开听证会的“多数”界定为“超过二分之一”;明确纳入基本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人员名单的提出、审核、公示、核定、审定程序。
(五)突出节约集约导向,有力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
为科学合理高效利用土地,《实施办法》突出节约集约导向,作出以下规定。一是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明确建设占用土地应当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鼓励采用节约集约用地新技术和新模式。二是统筹地上、地下开发利用。鼓励合理利用地下空间,促进建设用地立体利用、综合利用。三是探索利用闲置宅基地。规定农村闲置的宅基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和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前提下,可依法用于发展休闲农业等新产业、新业态,以及农产品冷链、初加工、仓储等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四是统筹新增和存量建设用地使用。优先支持通过工业用地整治改造、城乡低效用地再开发等方式建设中小企业园区,促进中小企业聚集发展和转型升级。
(六)优化土地要素保障,服务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实施办法》统筹考虑国家和省用地需求,明确了服务支撑高质量发展的多项规定。一是县级以上政府在确定土地利用年度用地计划的时候,优先保障国家和省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重大民生项目、重大产业项目用地。二是要求市(州)、县(市、区)政府统筹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有偿使用。三是规定市(州)、县(市、区)政府应当专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用于乡村产业发展,支持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四是县级以上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农村宅基地,保障农村村民宅基地的需求。
(七)健全自然资源督察执法体系,强化“长牙齿”的资源保护硬措施
《实施办法》着眼制度建设,优化完善督察执法体系。一是建立自然资源督察制度。明确省、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授权,对下级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二是建立土地执法责任机制。规定县级以上相关行政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与司法机关建立健全案件移送程序和标准,推进信息共享和案情(念的是案件)通报制度化。三是建立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制度。明确县级政府组织开展动态巡查,村(居)民委员会对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报告。四是建立土地市场信用监管机制。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组织对建设用地市场重大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并依法公开相关信息。五是加大追责问责力度。细化各级政府及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工作人员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责任的主要情形,严格依法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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