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首部医保领域专项法规6月1日起施行
人民网南京5月9日电 江苏建立医疗保障制度以来首部医保领域专项法规——《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6月1日起施行。
今年1月,江苏省人代会审议通过了《条例》,这是近年来不多见的由全体省人大代表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条例》规定了公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和义务,明确用人单位、职工和居民应当依法缴纳基本医保费,全民医保的指向更加明确。
本着让更多群众享受医保待遇的原则,《条例》进一步放宽了条件。例如,职工自用人单位为其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到账的次日起,就可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非集中缴费期、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职工医保的待遇享受等待期,由国家规定的不超过6个月缩短为不超过2个月;新生儿、医疗救助对象等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免除待遇享受等待期,参保后即时享受待遇。
《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江苏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推动制度成熟定型明确了方向。《条例》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加快推进省级统筹,逐步实现缴费费率、缴费标准和保障待遇等全省统一。近年来,江苏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以来,居民医保省定财政补助标准从年人均不低于470元逐年提高到2022年的640元,年均增幅达到6.4%,超过国家基础标准30元。2017年至2022年各级财政累计支出1998亿元,对居民医保基金给予补助,年均增幅超8%。同样是2017年至2022年,全省各级财政累计支出城乡医疗救助资金145亿元,年均增幅达到17%。《条例》实施后,江苏还将加大投入力度,完善居民医保筹资动态调整机制,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统筹基金运行情况和政府财力可能,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
为保障医疗保障基金稳健运行,《条例》聚焦医保基金监管全流程、全环节进行规制,为健全医保基金的安全规范运行机制提供了法治保障和基础。如加强各方监督,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奖励,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保密;将医疗保障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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