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将制定土地征收补偿办法
由于全省在征地补偿安置程序、安置措施、补偿标准等方面无统一规定,因征地补偿安置引发的矛盾纠纷频发,为改变这种现状,6月27日,安徽省司法厅公示了《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7月26日前公众均可提意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身份认定更明确
此次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务工、经商、服役、就学等原因暂时离开集体经济组织,将原有的土地承包权交回发包方或者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给他人的,不影响其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
另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妇女成员不因丧偶、离婚而影响其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同时,因结婚、生育、抚养收养和政策性移民等原因加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
拟征收范围内
抢栽抢建的不予补偿
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应制作土地现状调查登记表以及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登记表等。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应当由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确认。
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乡镇街道、村居、村(居)民小组范围内公示,接受被征地农民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种树、种草或者种植其他作物等。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被征地农民
社保费用应足额到位
草案征求意见稿在补偿费的归属、补偿费在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之间、农户与农户之间的分配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同时提出,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应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组织主管部门测算、筹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并足额存入财政部门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因土地征收造成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还应当包括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助费。上述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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