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数字贸易立法工作按下“加速键”
11月6日,《杭州市数字贸易促进条例(草案)》提交杭州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从2023年初的立法预备项目,到作为正式项目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这意味着全国首部数字贸易领域的地方立法按下“加速键”。
为杭州市数字贸易发展提供制度支撑
杭州作为数字经济先发城市和数字贸易先行者,加快推进数字贸易地方立法,对充分发挥杭州市产业优势,促进杭州市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抢占未来发展制高点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
杭州市商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制定本《条例(草案)》,能为杭州市数字贸易发展的制度创新、业态创新、模式创新赋能,建立创新的容错激励机制,完善包容审慎监管方式,进而为杭州市数字贸易快速发展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撑。”
《条例(草案)》分为7章42条,结合杭州市数字贸易发展实际,围绕数字贸易基础制度、业态模式、主体培育、数字营商环境、开放与合作、保障措施等方面作了规定。
数字贸易作为正在飞速发展的新兴产业,国内外关于其概念框架尚未形成统一标准。《条例(草案)》按照目前商务部口径,将数字贸易的概念界定为“以数据资源为关键生产要素、数字服务为核心、数字订购与交付为主要特征的对外贸易活动。”同时,明确规定数字交付贸易是指数字技术贸易、数字服务贸易、数字产品贸易和数据贸易,数字订购贸易是指跨境电子商务活动。
就业态模式而言,《条例(草案)》将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确定为杭州市数字技术贸易发展的重点领域,将数字金融、数字文化、数字安防、智慧医疗、知识产权经纪等作为数字服务贸易发展的重点领域,将动漫、游戏、数字音乐、数字影视、电子竞技等作为数字产品贸易发展的重点内容,并对数据跨境交易中的数据标注产业基地、数据资源集散地建设作了规定。
实现政府和市场的良性互动是促进数字贸易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条例(草案)》特别规定了政企沟通联系机制,“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常态化的与数字贸易市场主体沟通联系机制,听取和回应市场主体的意见、诉求,依法帮助解决经营中遇到的问题。”对市场主体反映的普遍性事项,杭州市政府应当指令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研究,提出处理方案。
倡导性推进性鼓励性条文内容较多
《条例(草案)》作为创制性、促进类地方立法,立足于发挥立法的引领与推动作用,倡导性、宣示性、推进性、鼓励性条文内容较多,是本次立法的一个鲜明特点。
在主体培育方面,《条例(草案)》重点围绕打造数字平台总部、创新创业主体孵化、鼓励前沿技术创新、完善专业服务体系等作了规定。比如,明确相关部门应“采取措施鼓励境内外数字贸易市场主体在本市设立总部或者区域总部、研发中心、数据中心等,支持市场主体在云计算、网络通信、工业互联、智慧交通、数字内容、数字金融、信息服务、知识产权等领域提升国际竞争力”。
对数字贸易而言,数字营商环境尤为重要。《条例(草案)》主要围绕传统贸易数字化转型、数字贸易便利化、知识产权保护、可信交易环境、国际经贸规则对接、数据跨境管理等内容作了规定。目前,我国已正式提出申请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与《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基于此,《条例(草案)》作了前瞻性的规定,明确杭州市支持在数据跨境流动及存储规则、数字产品非歧视性待遇规则、数字产品版权保护规则、新兴数字技术规则等领域依法开展先行先试。
杭州是“全球数字贸易博览会”的永久落户地。《条例(草案)》将举办全球数字贸易博览会相关内容写入其中,明确要“将全球数字贸易博览会建设成为综合展示全球数字贸易新技术、新产品、新生态的重要窗口。”同时,还明确杭州市将探索建设面向东南亚、南亚、中亚等地区的离岸数据中心和离岸数据服务外包试验区等。
在审议中,杭州市人大财经委认为,《条例(草案)》重点强化数字贸易基础设施、壮大数字贸易市场主体、培育新业态新模式、打造数字贸易开放创新体系方面的制度引导,旨在形成与数字贸易创新发展相适应相匹配、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相衔接相融合的法规框架,体现了首创性、集成性和引领性,但在数字贸易概念、政府和部门职责、主体培育、保障措施等方面仍需修改完善。
接下来,《条例(草案)》还将根据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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