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2023—2027年规划立法项目115件 突出提升民生保障水平
11月9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项目(2023—2027年)》。项目清单显示,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共规划立法项目115件,其中正式项目73件、调研项目42件。
编制历时一年,
两次广征民意
编制本届人大立法规划,被列入省委常委会工作要点,是省人大常委会今年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从去年7月至今年9月,编制工作先后经历前期准备、调查研究、论证起草和确定通过4个阶段。
其间,省人大常委会向全社会、各方面广泛多次征集立法项目建议。“在立法规划编制过程中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委员冯雷介绍,一方面,常委会领导专门召开座谈会听取提出立法规划项目建议的社会各界部分代表意见,并在省内广泛开展调研;另一方面,省人大常委会全方位、两轮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一轮收到立法规划项目建议302件,其中社会各界提出立法规划项目建议188件,第二轮收到意见建议涉及立法项目176件,其中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建议涉及立法项目115件。
本次规划制定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大主导。冯雷介绍,项目选取质量为先、数量服从质量,突出推进高质量发展,突出提升民生保障水平,注重“小切口”“小快灵”立法,对立法规划项目建议逐一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科学确定规划项目,合理安排立法时序。规划制定还注重发挥省政府作为议案主要提出单位的重要作用。省政府各部门和单位积极参与立法规划编制有关工作,提出立法规划项目建议,参与立法规划建议项目论证。
在进行反复征求意见、慎重修改后,今年8月,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立法规划,省人大常委会根据省委常委会审议意见作了进一步完善;9月15日,省委转发了《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23—2027年)》。
本届省人大常委会
将新制定52件法规
立法规划明确了本届人大立法工作的目标任务,即通过一届的努力,完善与国家立法相配套、与“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中走在前、做示范”重大要求相适应的法规制度,确保立法工作继续走在全国前列,推动新时代新征程江苏地方立法工作再上新台阶。“围绕上述工作目标,立法规划安排正式项目73件,拟于任期内提请审议;安排调研项目42件,作为项目储备。全部115件项目中,新制定52件、废旧立新5件、修改58件。”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陈志红说,在处理立法数量与立法质量的关系时,既尽可能满足现实立法需求,又服从于立法质量,适当控制了立法数量,并根据轻重缓急科学安排立法时序。
这115个项目聚焦“四个走在前”“四个新”重大任务,主要可分为6个方面:
——在加快实现科技自立自强上,安排制定关于促进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的决定、产业技术研究院发展促进条例、数据条例等5件正式项目、4件调研项目;
——在推动服务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上,安排修改发展规划条例、作出关于加快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决定、制定民营企业权益保障条例等15件正式项目、8件调研项目;
——在推进农业现代化上,安排制定家庭农场促进条例、关于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修改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8件正式项目、4件调研项目;
——在强化社会治理上,安排制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促进条例等17件正式项目、9件调研项目;
——在提升民生保障水平上,安排制定食品安全条例、社会救助条例、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条例等13件正式项目、9件调研项目;
——在推进美丽江苏建设上,安排制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改湿地保护条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7件正式项目、8件调研项目。
此外,规划还在加强人大自身建设等其他方面安排正式项目8件。
处理好多组关系,
115个项目这样入围
项目选取注重保持前后两届省人大常委会立法的连续性、稳定性,把2021年《江苏省人大“十四五”工作规划》中“十四五”期间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项目中未实施的作为本次规划编制的基础,也把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中的正式项目整体纳入立法规划,同时注意协调处理好多组关系。
为处理好省立法与国家立法的关系,立法项目的选择被放到整个法律体系中来考量,做到法律授权地方制定配套法规的,以及上位法修改后我省法规尚未修改的,列入规划并做到尽早安排;除急需的立法项目外,规范的事项已经出台法律、行政法规的,一般在实施一两年后再安排制定实施性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立法计划中明确的立法项目,一般不在同年度内安排相关法规。
制定规划还要处理好人大立法权与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关系,以及省人大立法与省政府制定规章的关系。陈志红介绍,项目选取时,本着不涉及法规性内容——也就是不涉及增加义务、减损权利,不涉及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省人大常委会一般运用重大事项决定权作出决定,不列入立法规划。省政府制定的规章涉及增加义务、减损权利,需要上升为法规的,列入规划并及时出台;对不涉及增加义务、减损权利或者主要制度规范尚不够成熟、需要经过实践检验的立法事项,可以通过省政府制定规章,原则上不列入人大立法规划。
这部规划十分重视发挥设区市立法在制度供给中的作用,给设区市立法留下空间。一方面,对属于立法法规定的设区市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事项的范围内,其管理事权主要在市、县的事项,由设区市立法更能突出针对性、彰显地方特色的,省里一般不立法;另一方面,大部分设区市已经立法的,省里也可以不立法。(陈月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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