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联通共同施策保护
2月1日起,《山西省不可移动文物自然灾害风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施行,这是全国首部省级层面规范不可移动文物自然灾害风险管理方面的政府规章。《办法》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和针对性措施,对不可移动文物实行预防性保护、加强文物资源管理、减少文物损失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山西是文物资源大省,共登记不可移动文物53875处,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12921处。相对应的是,山西省地质、气象等自然灾害分布广、影响大,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占全省国土面积42%。据初步统计,全省处于地质中高风险区国保、省保级文物单位共1632处,占国保、省保级文物单位总量的88%。省司法厅有关负责人介绍,自然灾害对于文物的影响具有较强的不可预估性和破坏性。2021年特大洪灾中,全省不少不可移动文物不同程度地出现了屋顶漏雨、墙体开裂坍塌、地基塌陷、建筑倒塌、部分构件损坏等险情。及时开展灾后补救工作,对于进一步做好文物保护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办法》规定,不可移动文物自然灾害风险管理坚持属地管理、因害设防、快速反应、依法处置的原则,明确了政府在不可移动文物自然灾害风险管理上的组织领导责任,同时明确了相关主管部门在督促不可移动文物所在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旅游景区等管理机构严格落实保护措施的各项职责任务。提出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制定不可移动文物自然灾害风险管理标准和规范;市、县两级文物主管部门实施应急管理、落实防灾减灾措施、督促保护和管理单位落实标准和规范、定期开展宣传和培训;文物管理机构开展日常巡查、编制应急预案、储备应急物资和装备等工作,推动建立起了上下联通、共同施策的三级保护机制。
《办法》强调加强风险补救,创新探索灾后保护措施,对自然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文物主管部门等相关责任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和细化。要求所在地文物主管部门依法立即先期处置,做好后续保护工作,搜集、保护好文物构件和附属文物等;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开展不可移动文物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文物主管部门,并汇总、核实、发布自然灾害应急处置相关信息,立足于风险补救,尽最大可能降低自然灾害对不可移动文物造成的损害。(记者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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