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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特困人员家庭金融资产金额上限

发布时间:2024-02-23 16:49:00来源: 南方日报

  近日,广东省民政厅印发《广东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拓展认定范围,提高认定标准,优化认定程序,加强与相关政策的衔接。办法自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办法细化了特困人员认定的3个条件,明确特困人员需具有广东省户籍,同时为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和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等3个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其中,“无劳动能力”包括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或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3种情形;“无履行义务能力”包括全日制在校学生、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等7种情形。特困人员家庭成员名下金融资产的人均金额(市值)上限由“当地24个月低保标准”调整为“当地24个月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不低于低保标准1.6倍)”。

  同时,办法加强了政策衔接。明确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南方日报记者 吴晓娴 通讯员 莫冠婷 韩堃 包旎璐

(责编:李文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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